2024年8月24日下午6点30分左右,我和妻子带着4岁的女儿在咸阳市渭城区滨渭路东段附近的河滩上玩耍,玩了大概10分钟左右,过来一名穿着绿色马甲,自称是管理员的人,对我们说这里不让玩耍,让我们到河岸上去。我要求对方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对方指了指身上的绿色马甲说,我穿着这件衣服就是管理员,并拒绝出示证件,随后我也拒绝到河岸上去,对方对我和我女儿进行拍照后离开。
大概过了30分钟左右,对方带着两名民警来到河滩上,民警对我说对方报警,报警理由是我和他发生撕扯,把他绿色马甲扯坏了。此时对方指着绿色马甲上的一个洞,说这个洞就是我扯的。我当场否认,并且表示我和他没有任何身体接触。民警随后要求我和对方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我和妻子还有我女儿3人便和民警到正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调查后,对方拿不出我和他撕扯的证据,所以不能证明我和他发生过撕扯。民警告诉我经过他们核实对方是正阳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
此次事件发生后,我认为正阳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衣冠不整,不主动出示证件亮明身份,态度极其恶劣,捏造事实,无中生有,报假警,伪造证据,诬陷他人,严重损坏政府形象。
我期望正阳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着装端正,主动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对态度恶劣,捏造事实,无中生有,诬陷他人的行为对当事人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