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22年4月与陕西荣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州区中心街53号)签订翠湖明珠(万达广场对面)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YS0066264,合同上打印日子为2022年10月9日。
实际上该商品房由开发商姚某控制,挂靠荣国,陕西荣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2022年12月30日交付,已逾期2年3个月。要求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我要求贵公司立即办理退房手续,并退还我已支付的所有款项,订金2万元,首付款20万元,大修基金1.79万元,交付款项均有原始发票。并相应赔偿我的损失等。
我多次催促退房,姚某均以各种理由为借口,不予办理。无奈请市住建局及各位领导协助,尽快完成我的退房请求,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我。谢谢!
此外,由于贵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我无法实现购房目的,我保留进一步追究贵公司法律责任的权利。
此致 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