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住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汉源街道办玉景湾A座一单元,本人购买的商品房屋户型室内有天然气立管管道,室内天然气立管安装在用户室内,应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施工,但是天然气公司违反10.2.14条第2款“燃气引入管宜设在厨房、外走廊、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等便于检修的非居住房间内”的规定,未将天然气立管安装在住户房屋布局的厨房内,也没未安装在厨房外的外墙上,而将立管安装在住户的储物间内(储物间是用户自己的使用定位,如果用户作为卧室呢),储物间内放置有多台大功率家用电器,天然气管道在该室内是否安全?符合设计规范?是否验收合格?影响住户室内面积使用问题?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宁强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定职权。举报人多次反映《请求对天然气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相关问题,至今无政府任何部门人员进行答复。政府主管部门是否进行核实,履行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