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我局于2023年8月16日接到扶风县人民政府转来的西部网网上舆情调查函后,于8月16日分流至我局新区市场监督管理所调查处理。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8月18日11时左右新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对扶风县胖嫂面莊进行了食品安全检查。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重点查看了店内餐饮服务场所的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健康证及个人卫生、原料管理及进货查验等方面内容。现场证照齐全,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从业人员共10人,均无有效健康证,4名从业人员穿戴工作衣帽,6名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食材无变质情况。10名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和6名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按照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扶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扶市监当罚[2023]3-50号),责令其于2023年8月22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针对赵先生反映的问题,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8月13日投诉人就餐时的监控录像,同时告知了商家投诉人的诉求。负责人表示需要询问当时的服务员之后才能给与答复。8月19日上午商家前来新区所处理投诉,负责人表示关于这一起投诉,他们在现场已经进行了处理。在投诉人告知服务员盘中有头发时,服务员第一时间协调处理,询问了投诉人需要换一份菜品还是直接退费,投诉人选择不需换菜直接退费,服务员立即给投诉人退回了椒盐蘑菇的费用(16元),投诉人现场再无异议,接受了费用并离开了店里。负责人认为当时投诉人接受了退费后并未提出其他要求,代表双方已经就此事达成协议,因此拒绝投诉人新提出的赔偿1000元的诉求。
针对该网友提出的赔偿一千元问题:8月21日上午,执法人员通过办公电话(0917-5211557)联系了投诉人赵先生,告知了商家拒绝赵先生要求赔偿1000元的诉求。
针对该网友提出的“开设投诉电话接听诉求的服务问题”,答复:12345为政务服务便民电话,会根据投诉内容反馈到主管行政部分,分流后由主管部门答复并进行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