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反映黄龙县自然资源局未依法行政 致企业利益受损

用户_y49f
2023-07-20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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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黄龙县金平生态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姚金平,现如实反映如下情况:

一、本纠纷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2日,我公司应黄龙县政府的要求与黄龙县乡村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碧水湾水上乐园项目招商引资合同》。2018年、2019年我公司分别向县经济发展局、县土地资源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等部门如实递交了相关资料,并得到了相关批复。

2019年至2022年期间,县自然资源局多次要求我公司购买上述土地,我公司拒绝了其要求后,他们多次干扰我公司正常经营,并要求停工。2023年1月11日,还出具了《关于黄龙县金平生态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圪台碧水湾水上乐园分公司违法占地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黄资源罚字「2023」1号)。

但是之前我从未见过上述《处罚决定书》,也没有相关部门通知给我。2023年7月3日,在我的索要下,圪台乡政府薛延锋书记通过微信给我转发了上述《处罚决定书》。

二、存在的相关问题:

1、政府应当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2018年以来,我公司陆续投资该项目,总计达到1000余万元;而且该项目为招商引资项目。上述项目建设、开业期间,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多次实地考察,积极支持我公司的发展。2023年,县自然资源局作出上述处罚决定书的目的就是为了让我公司再拿出600余万元购买上述项目所在土地。

我公司依法依规进行了相关报批手续,但政府部门违法没收后未积极赔偿。

2018年-2019年,我公司按照县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报备了项目,并获得了相关的批复备案。虽然,2022年期间,县政府愿意积极补偿我公司600余万元损失,但近期出尔反尔又不予以赔偿,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

3、本纠纷存在以下法律问题:

(1)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为2023年1月11日;2023年7月3日,圪台乡政府薛延锋书记通过微信给我转发了上述《处罚决定书》。故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程序严重违法。

(2)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自然资源局作出上述《处罚决定书》前,应依法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但实际上其作出上述《处罚决定书》并未履行上述义务,故上述《处罚决定书》作出程序违法。

(3)县自然资源局作出上述《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该项目所在地的建设均是我公司进行建设,并非分公司建设,且该项目上有政府为配套项目进展而建设的房屋,并非只是我公司的建筑,故上述《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我所反映的以上情况均是真实有据的,请领导能够监督黄龙县政府相关部门的违法行为,以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

碧水湾水上乐园项目招商引资合同;

黄龙县经济发展局、黄龙县土地资源局备案手续;

黄龙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资源罚字「2023」1号);

[此内容为网友反映问题,不得转载。]
[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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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受理 2023-07-20 16:01
已转交 2023-10-18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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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水湾”水上乐园项目问题 黄龙县自然资源局回复
黄龙县
2023-10-18 09:15

黄龙县自然资源局回复:黄龙县圪台“碧水湾”水上乐园项目位于圪台乡圪台村五门口组,项目主体为黄龙县金平生态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圪台碧水湾水上乐园分公司。2018年5月13日该公司以圪台大南川田园综合体项目名义向原国土局提出用地申请;2018年6月4日黄龙县经发局对圪台乡政府作出了《关于圪台大南川田园综合体一期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黄政经发〔2018〕222号)。

原国土局将圪台“碧水湾”水上乐园项目区内的29.13亩按新增建设用地组卷上报省政府,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2018年6月5日黄龙县金平生态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向圪台乡政府缴纳了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复垦保证金520785元后,将“碧水湾”水上乐园建设项目区以外的30.87亩土地向原国土局提出设施农业用地申请,2018年7月10日黄龙县金平生态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了《关于圪台乡大南川田园综合体种植养殖业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备案编号:2018—001)。黄龙县金平生态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碧水湾”水上乐园项目区内的29.13亩新增建设用地于2019年8月经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土批〔2019〕714号文件)批复。

2020年11月25日黄龙县自然资源局发布出让公告,对该宗土地进行了挂牌出让,在挂牌出让期间黄龙县金平生态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姚金平未报名,最终该地块直至公告结束因无人报名而流拍。

该企业在建设用地未完成供应的情况下进行建设,造成违法用地事实,我局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姚金平拒不配合,后续一直处于失联状态,我局在2023年1月6日电话告知当事人需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听取告知后挂断电话,视为电子送达,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辩。2023年1月11日我局以短信形式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视为电子送达。

我局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事项,于2023年1月17日将没收的3643.47平方米建(构)筑物移交圪台乡政府管理,自然资源局根据县政府2023年5月4日第5次常务会议精神及圪台乡政府《关于黄龙县金平生态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圪台碧水湾水上乐园分公司违法用地没收财物移交处置的函》,于2023年5月19日将没收财物移交财政局管理。

我局在内部复核案件中发现2023年1月1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黄资源处字〔2023〕1号)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失联状况下,采用发送短信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短信将处罚事项以文字方式发送,没有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图片。

因当事人拒不配合及案件办理人员工作疏忽,没有严格按照土地执法查处工作规程送达法律文书。

我局已召开建议撤销黄资源处字〔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专题会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7月21日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资源处字〔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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