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水县人民医院不执行新冠肺炎医保报销政策
群众呼声 发表于 2023-03-13 11:3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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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赵彦龙,现年87岁,因新冠肺炎,2022年12月23日在柞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23年1月6日出院,医院只报销了医保部分,个人自费部分和住院前门诊、出院后门诊复查费用均未报销,依据商医保发2020年7号文件,商医保发2023年1号文件,住院患者全额医疗保障,门诊费用按比例报销的相关政策,要求县医院尽快落实新冠肺炎乙类甲管、乙类乙管期间,全额医疗保障政策并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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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对西部网《民生热线》的支持!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转达至:柞水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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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水县人民医院不执行新冠肺炎医保报销政策 部门回复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回复:贵网《民生热线》栏目“关 于网友反映柞水县人民医院不执行医保报销政策”(网调字[2023] 第03085号)收悉,我县高度重视,立即安排相关部门对群众反映问题进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该件反映人父亲系柞水县乾佑街道办居民,2022年12月23日至2023年1月6日在柞水县人民医院以“肺部感染、慢性支气管炎伴肺气肿、高血压3级、胆囊结石、腔隙性脑梗死”等病因住院治疗,出院以第一诊断“肺部感染(肺部感染结算病种编码为J98.414)”予以结算报。此次医疗总费用为7712.82元,按照商医保发[2020]7号第一条规定,该患者可纳入政策范围内费用为6906.57元,在2023年1月6日该患者出院时,通过医保直通车医保报销费用6208. 58元,报销比例89.89%。
关于该件反映的“个人自费部分和住院前门诊、出院后门诊复查费用均未报销”情况,经查《转发关于落实“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商医保发[2023] 1号)第一条规定:“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即2023年1月8日起),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除中央承担60%、省级承担20%外,市县(区)财政承担的20%补助费用,经医保部门审核后,按照患者参保的属地原则由同级财政负担。同时,将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该患者于2023年1月6日出院时该政策还未出台,该患者有关的门急诊等费用不在此报销范围。
下一步,我县将以此为戒,加大对群众的医疗报销政策宣传普及和沟通解释等工作力度,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认真解决群众医保报销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着力提升群众对医保工作的满意度。同时,感谢贵网对我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为柞水发展贡献更多力量。
[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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