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县医疗保障局回复:2023年2月7日,接到县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关于网友反映“镇安县医院不执行新冠治疗报销政策”的情况》批示件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展开调查。现就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患者邓光兰,女,72岁,2023年1月1日在镇安县医院泌尿外科以“新冠感染” 住院。诊断:新型冠状性肺炎、电解质紊乱、冠状动脉供血不足。1月13日出院结算共花费8428.6元,自付3228.2元,由患者先行自付。
二、关于患者新冠治疗费用没有报销的核查情况
根据2020年1月30日县医保局、县财政局、县健局联合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保障补充通知》(镇医保发〔2020〕8号)和2023年1月10日转发《关于落实“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镇医保发〔2023〕2号)文件要求,对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院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由县财政安排资金给予补助。由于县医院接到文件通知后,不知道财政补助资金如何补助,故在患者出院时让患者先行自付。后经县医保局、财政局、卫健局会议协商,确定对从2022年7月1日后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院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由收治医院负责统计汇总上报卫健局,经卫健局审核后上报县财政局,由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医院,对前期因医院政策不理解造成患者自付的,待财政资金拨付后,由医院退付给患者。
在核查,县医院上报的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31日期间新冠感染患者医疗费用财政补助名单中,共有262名,财政补助资金513629.74元。其中:邓广兰财政补助资金3228.2元。同时,县医院已将费用报销情况与患者家属进行了解释,得到了患者家属的认可。
三、关于职工医保单位没有及时缴纳医保基金不能正常享受医保政策的核查情况
根据商洛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参保单位在足额缴纳当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后,参保职工方可享受其住院、特检特治、门诊统筹等医疗保险待遇。为了不影响职工的个人待遇,我们及时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2023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镇医保函〔2023〕20号)文件,同时积极与医院沟通协调,对因单位没有及时缴纳职工医保基金的职工来院就诊、住院的,费用由患者先行垫付,待其单位在3月31日前足额缴纳医保费后都可去本县就医医院或县政务大厅医保经办服务窗口进行报销。
四、关于县医院拒不执行《商洛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中规定的门诊费报销规定核查情况
根据《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22】27号文件要求,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职工门诊统筹,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职工要享受这种门诊统筹待遇必须要足额缴纳了2023年的医保费用。经核查,县医院的职工门诊统筹业务正常开展,截止目前已为12名职工报销门诊统筹费用1511.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