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周至县九峰镇何家寨村流转村民寇某某的土地栽植苗木,合同期限为2018年4月2日至2023年4月2日。2022年10月,该地块面临国家征地,但我的苗木受疫情影响,并未出圃。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所有者。就此事我多次与村上协商,但村上与寇某告知,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只能给我2成,其余8成我不知征地组、村上和寇某如何处理。无奈之下,我找到九峰镇人民政府,解释了我的情况后,镇上领导答复,我不是九峰镇人,此事他们只和地块主家沟通,不必对我负责,我的地面财产与他们无关,他们只向地块主家补偿。我又向县政府咨询,县政府告知我寻找征地组解决。但我已多次寻找协商,并无作用。请有关部门依法解决地面附着物补偿费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