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周至县农村土地征收地面附着物补偿问题

陈先生
2022-10-09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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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周至县九峰镇何家寨村流转村民寇某某的土地栽植苗木,合同期限为2018年4月2日至2023年4月2日。2022年10月,该地块面临国家征地,但我的苗木受疫情影响,并未出圃。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所有者。就此事我多次与村上协商,但村上与寇某告知,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只能给我2成,其余8成我不知征地组、村上和寇某如何处理。无奈之下,我找到九峰镇人民政府,解释了我的情况后,镇上领导答复,我不是九峰镇人,此事他们只和地块主家沟通,不必对我负责,我的地面财产与他们无关,他们只向地块主家补偿。我又向县政府咨询,县政府告知我寻找征地组解决。但我已多次寻找协商,并无作用。请有关部门依法解决地面附着物补偿费事宜。

[此内容为网友反映问题,不得转载。]
[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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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受理 2022-10-09 09:25
已转交 2022-10-12 10:05
已反馈 2022-10-24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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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地面附着物补偿问题 九峰镇回复
周至县
2022-10-24 14:59

周至县九峰镇人民政府回复:我镇接到县政府转发网调字[2022]第10012号关于“周至县农村土地征收地面附着物补偿有关问题”,我镇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核实。

经核查,此次征地为比亚迪新能源乘用车零部件扩能二期项目用地,涉及何家寨村二组村民寇亚恒种植雪松1.65亩土地。据了解,寇某某已将土地承包给集贤镇大曲村村民陈某某,就地面附着物赔偿问题,村干部与当事人寇某某协调无果,且寇某某目前未签订土地征收协议。具体寇某某和承包人陈某某的分配问题应由双方根据合同协商决定。如果陈某某对寇某某所提出分配方案存在异议,建议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按照双方承包合同及事实,由法院对寇某某承包地上的附着物所有权问题进行判决。

我镇已将有关情况告知当事人,下一步,我镇将对此事持续关注,进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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