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发票丢失医院开具的材料岐山县医保依旧不认

一个岐山人
2022-04-02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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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两月在西安市第五医院住院治疗,由于年事已高,错把医院开具的发票联丢弃,医院的病历等其他资料齐全。老人身患类风湿关节炎且胃部严重胃溃疡,行动不便,老人属于岐山县社保厅医保中心,然后我们去第五医院,他们给我除了一个收费凭据,还盖了章,但现在岐山县社保局不认,就只要那个原始的黄票单子,想请教这种情况下难道就办理不了报销手续了吗?

[此内容为网友反映问题,不得转载。]
[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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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受理 2022-04-02 11:03
已转交 2022-04-08 15:27
已反馈 2022-04-18 09:22
已反馈 2022-04-18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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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发票丢失其它材料岐山县医保不认 医保局回复
岐山县
2022-04-18 09:22

岐山县医疗保障局回复:接到贵单位反馈的“西部网网上舆情调查函”(网调字〔2022〕第04017号)信件后,其中第二项内容,网友“一个岐山人”反映“住院发票丢失医院开具的材料岐山县医保依旧不认”的情况,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人员核实,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该网民反映的是其母亲王某,71岁,岐山县蔡家坡镇曹家村3组居民,2022年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于2022年1月5日至2022年1月21日因患类风湿性关节炎在西安市第五医院就诊住院,因其未办理转诊转院及异地就医备案相关手续,出院时未能办理医保直通车报销。3月29日范先生携其母亲的住院相关手续前来办理医保报销时,工作人员发现其提供的住院发票为复印件,经询问其父亲年事已高,不慎将住院发票报销联丢失,工作人员告知应提供发票原件予以受理。

根据宝鸡市医疗保障局、宝鸡市财政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宝医保发【2019】110号)文件中规定:十、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六)其他。3.不能提供医疗和用药清单的医药费用,不能提供原始收费凭证的医药费用。9.报销手续不全或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医药费用。依照以上政策规定,医院开具的材料不能作为报销依据。

针对该网民提出的问题,县医保经办中心反复向宝鸡市医保局、宝鸡市医保中心请示,上级部门明确答复为依照相关文件执行。

经县医疗保障经办中心电话联系该网民后,经耐心解释和沟通,该网民表示支持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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