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网讯(记者 辛超)“物业服务不到位,我要拒缴物业费!”近日,有网友在西部网“民生热线”栏目发帖反映,自己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存在问题,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沟通协调不及时、反映问题不解决。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想拒绝缴纳物业费,不知道是否可行?
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可以不交物业费吗?西部网·陕西头条记者邀请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孟文婷进行了法律解答。
孟文婷:
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即便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的问题,物业公司事实上只要完成了一定的物业服务,业主是不可以拒付所有的物业费的。
当物业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时,业主可以固定或保留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哪些情况下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
一、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二、经业主验收,因未装修不具备入住条件的空置房或入住后(含房屋装修)因故长期不使用的空置房,从验收或业主报告物业服务企业,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即日起,其物业服务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70%交纳。
三、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四、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五、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