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即各类单位及其所有在职职工都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也应享有同等权利。非全日制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各级人社部门和各行业组织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约定事项,加以规范和引导。各类劳务派遣单位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当明确双方承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和缴存方式,并及时足额为劳务派遣人员建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与用工单位执行同一标准。凡《劳务派遣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的,派遣员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由劳务派遣、人事代理单位承担。
推行诚信管理,把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全面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并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信贷授信的重要参考指标,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使用信息全面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推行行业“黑名单”制度,对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拖欠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予以曝光。 发改、工商、税务、质监等企业信用管理单位和其他涉企管理部门,在企业、企业出资人、法定代表人企业注册、企业经营、资金支持、保荐上市、品牌认定等环节,将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实现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