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气费与物业费捆绑收取不合法
在西安市集中供热开始前,“问暖热线”接到投诉物业将暖气费与其他费用捆绑收取的占投诉量一半以上。如李女士反映丰硕佳园小区物业收费有问题,不交物业费就不收暖气费;李先生反映荣德棕榈阳光小区物业捆绑收费,物业要求业主交了第四季度物业费后才收暖气费等。
对于读者反映小区物业将暖气费与其他费用捆绑收取的问题,西安市城管局燃气供热服务中心供热科科长孙嘉庆表示,物业公司的这种做法不合法。
捆绑收费一般都发生在由物业代热力公司收暖气费的小区,热力公司直管到户的小区不牵扯这一问题。记者前期采访了解到,与暖气费捆绑收取的项目多为物业费。物业捆绑收费的目的多是为了避免业主拖欠物业费,或催交业主之前拖欠的物业费。
《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对于老旧居民小区,集中供热企业不得以入住率低等为由不予供热,也不得将供热事宜与物业服务公司的水、电、停车、物业费等其他事项捆绑实施。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收取供暖费也不得与水、电、停车、物业费等其他事项捆绑实施。
此外,《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中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不配合管理等为由减少服务内容或者降低服务质量,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
反之,对于故意拖欠物业费的业主,《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未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经仲裁裁决或者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申请停暖即断水断电没有法律依据 “蹭暖”会造成恶性循环影响供热效果
日前,本报曾报道了西安市民罗女士与朋友共3人在太白里小区合租了房子,两个朋友经常出差,自己也只有晚上在房里睡觉。为此便想申请停暖交基本热费,但该想法遭到了物业的拒绝。物业拒绝的理由是这种行为有“蹭暖”的嫌疑,会影响小区整体供热效果,其他业主意见大,所以申请停暖的房子必须断水断电。
孙嘉庆表示,《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并没有“申请停暖即断水断电”的规定。该《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于当年集中供热开始之日的15个工作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企业交纳基本热费。该《条例》实施细则中也明确:所在建筑供热设施若具备能够采取控制、隔热措施的,用户可以申请停热,停热以整个采暖季为单位,用户应当交基本热费。
关于“基本热费”,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居民用户如整个供暖期都不用热,应在采暖期开始前,由用热人提出报停申请,经供热单位采取隔断处理后,可按总热价的30%收取基本热费。
关于物业及业主提到的“蹭热”问题,热力企业表示,申请停暖后在房子里面住,这种行为是否是“蹭热”很难界定。但是可以确定的一点是,“蹭热”行为会影响整体供热效果。此外,“蹭热”可能会形成恶性循环,如果用热户是为了节约费用申请停暖交基本热费,一户停热可能对整体供热效果的影响不大,但如果其他用热户有样学样,申请停暖的人越来越多,那一个小区的供热效果肯定会越来越差。
小区入住率低不供暖 交纳热费达到总热费60%应予供热
关于入住率低不供热的事件,本报于今年10月就报道过。曲江新区三迪枫丹小区二期的业主李女士反映,早在2020年供暖季,小区的业主就向物业申请过供暖,物业也曾向热力公司申请过,但入住率太低,当时未实现供暖。临近今冬供暖季时,该小区入住率仍未达60%,业主担心今冬还不能供暖。
记者查询发现,《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于老旧居民小区,集中供热企业不得以入住率低等为由不予供热,也不得将供热事宜与物业服务公司的水、电、停车、物业费等其他事项捆绑实施。该《条例》实施细则中还提到: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小区,当年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小区居民总户数的60%以上,或用户交纳热费达到应交纳总热费的60%以上时,集中供热企业应当予以供热。
孙嘉庆表示,从政策中可以看出,《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实施细则中提到的并非“入住率”,而是“申请用热户数”和“用户交纳热费”。也就是说,不论入住率是否达到60%,只要交够了总热费的60%,热力公司就会供热。西安市有过先例,一小区入住率不足60%,但业主交的热费距总热费的60%相差不多,开发商将不足的热费补齐了,小区正常供热。
所以,入住率低的小区,业主和物业可以协商供热问题,但需要清楚一点,如果空置率过大,供热效果会很差,到时候可能既花了钱又享受不到达标的暖气,所以应理性对待这一问题。
温度不达标谁界定咋退费 需要三方认同测温结果核算退费
市民陈女士表示,2020年供暖季时,因为自家的暖气不热,她向物业反映后对方找来热力公司的人上门测温,但测温的时间是当天中午阳光最好的时候,家中的温度肯定要比早晚高很多,她认为这样测出的温度不具参考性。
三秦都市报也曾报道过,因暖气不热,家住魏玛公馆小区的张先生多次向物业反映此事,不久后,在未得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热力公司上门测温,当时家中开着空调和电暖器,被测出室温为18℃,张先生说,这种测温方式让他无法接受。
对此,西安市热力集团公司生产管理部副部长张静表示,用热户如感觉家中的供热温度不达标,可向物业或热力公司反映此事,热力公司会上门测温。按照相关要求,测温的房子应提前半小时关闭门窗,并确定家中供热设备正常运行,由专业人员用检测合格的测温仪器对房间的中心位置进行测温,测温过程一般会持续1-2分钟,待测温仪器数据稳定后得出测温结果。对于这一结果,需测温人员、物业、用热户三方签字认可,测温后热力公司会进行跟踪回访,如果供热温度确实不达标,将按照天数核算退费。
张静表示,他们通常会按照业主意愿选择测温时间,也就是说,如果用热户需要晚上测温,可以向物业或热力公司说明。若用热户对热力公司测温结果不认同,还可向西安市城管局燃气供热服务中心提出测温请求。
《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并根据供热用热双方确认的不达标天数,去除基本热费后,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集中供热期结束后至6月30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