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清涧县乐堂堡乡薛家渠村一名农村妇女。我丈夫薛志强殴打致我轻伤二级涉嫌故意伤害、薛志强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涉嫌重婚,我曾向清涧县岔口新城派出所、清涧县公安局报案,可均不予立案。现特向贵单位反映情况,请督促清涧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查明案情,惩治罪犯。
2021年5月17日中午12时许,我为照顾孩子回到婆婆家中,进门后丈夫忽然就对我动手,连打带骂将我往出赶,到门口后又动手将我推下楼梯,我躺在楼下身体疼痛难忍,无奈我只得报警,警察来后他才送我去清涧县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左足第三跖骨基底粉碎性骨折;2、头部外伤;3、右肘部外伤;4、左上臂外伤。清涧县岔口新城派出所民警曾找我做过3次笔录,调查此事,2021年7月6日,民警陪同我去做了伤情鉴定,2021年7月19日,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榆)公(司法)鉴字(2021)57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因事故造成左足第三跖骨粉碎性骨折,手术治疗,其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
案发后,我多次联系岔口新城派出所办案民警询问案件进展,均答复正在调查,实际并未立案。2021年9月6日,我再次找到办案民警,却通知我不予立案。次日,我又到清涧县公安局报案,结果同样不予立案。我的伤情确系薛志强所为,并鉴定为轻伤二级,已达到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我也曾向岔口新城派出所办案民警提供目击证人线索,可办案民警并未理会。
如果我的伤情不是薛志强所致,那么岔口新城派出所办案民警让我做伤情鉴定的意义何在?鉴定结果出具后又态度大转变不予立案,究竟有什么内情?恳请贵单位查明真相,责令公安局秉公办理。
2011年,薛志强在青海打井期间出轨,薛志强出轨后育有两个孩子,平时与薛志强父母亲友来往密切,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涉嫌重婚罪。我的伤情系薛志强殴打所致,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事后他更是毫无悔意,多次到病房辱骂我,并且扬言要开车撞死器,态度恶劣,婚姻中我遭受殴打、出轨,现在又是报案无门,罪犯对我百般侮辱,清涧县公安局不予立案、任罪犯逍遥不作为,请追究薛志强的刑事责任,惩治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