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紫苹果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欺骗消费者

请领导做主0910
2021-09-13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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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1年9月5日与西安紫苹果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咨询房屋装修过程中,该公司设计师以促销优惠为由,提供的参考合同与实际签订合同版本前后不一致、且在装修公司既没有量房,也未提供设计图纸和方案、更未装修的情况下,诱使与其签订定金缴纳合同,让我交了2万定金。

9月6日我细看合同,发现所签合同与工作人员提供的范本存在严重差异:工作人员所提供合同范本第十六条特别约定事项处是空白,我所签合同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增加了对紫苹果装饰公司单方有利的条款。由于对紫苹果装饰公司商业信誉存疑,经过询问他人、网络查询,发现合同内容与网上曝光的《济南市工商部门公布:装修合同七类“霸王条款”》完全相符,请领导还我公道;并责令西安紫苹果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退还定金。

1、 在没有量房、出具施工图和效果图的情况下签署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

2、 合同文本使用2007旧版,不符合西安家装2019年3月25日发布的《西安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3、 第十六条第五款工程开工前就要交齐70的合同款,与西安市要求的墙、地砖铺设完成进度过半标准相差太大;

4、 以促销活动为诱饵、以他人合同文本为例诱使本人签合同、且签订合同时对单方有利的霸王条款未尽提醒之责, 8月20日本人还在北京期间,该公司业务员多次以活动名义让我来公司咨询可以给优惠,9月5日设计师以活动促销和样板间当天结束、过期不再优惠为诱惑,诱使我交了2万定金;种种虚假销售行为属于诱骗消费者和合同欺诈;

5、 签订合同时,销售人员以财务下班为借口,催促着签订了隐藏有“霸王条款的合同”,盖章文字的字迹模糊不清晰、字体很小无法看清楚,销售人员对于消费者疑问没有给予解释,只是以下班为由催促签字。

6、 不给商量的机会,限制和排除消费者变更合同的权利,侵害我们的合法权益。

7、 免除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诉求:本人今年7月于北京研究生毕业,本意回西安创业定居,但西安紫苹果装饰公司诱骗、合同欺诈、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让古城西安公平、正义、诚信的形象蒙尘。通过了解以及网上查看,该公司不良记录及投诉众多,个人已经无法相信其服务品质,因此要求全额退还定金,我9月6日上午开始与该公司设计师沟通退款事宜,9月8日下午该公司负责人明确回复不予退款。刚毕业的学生无法承受2万的损失,现希望领导及相关部门在百忙之中帮助无助的我让紫苹果退还我的血汗钱。请领导主持公道!

建议: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网站和民生热线网站搜索紫苹果关键词,发现大量的关于西安紫苹果装饰欺诈消费者不返还定金的留言,希望能够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网上曝光的案件就这么多,那些没有曝光找不到解决渠道,吃哑巴亏老百姓又有多少。

[此内容为网友反映问题,不得转载。]
[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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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受理 2021-09-13 11:30
已转交 2022-05-20 14:56
已反馈 2022-05-20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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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紫苹果装饰公司装修纠纷问题 编辑回复
民生热线栏目组
2022-05-20 14: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以及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自2015年2月4日以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专属管辖,故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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