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网讯(记者 李卓然)如何避免校外机构“爆雷”,导致消费者退费难?日前,西安市教育局发布了《西安市校外培训机构学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机构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培训费用应全额缴入学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银行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办理资金支付,不得随意侵占、挪用,不得因提供信息化平台服务额外收取机构、学员费用。
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全额纳入专用账户
根据《征求意见稿》,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范围内面向中小学生开展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语文、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科学(或生物、物理、化学)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同时,适用于各类外语语言类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应在西安市范围内选择1家银行开立学费专用账户,并与银行签订相关资金管理与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机构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培训费用应全额缴入学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银行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办理资金支付,不得随意侵占、挪用,不得因提供信息化平台服务额外收取机构、学员费用。
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超过60课时的培训费用
《征求意见稿》明确,机构开立的专户信息、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长期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或其监护人明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
按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培训费用,预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预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所报课程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
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员出具发票等消费凭证,学员索要消费凭证时,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不得以举办者名义或其他公司名义向学员开具消费凭证。
学员开课前提出退费 培训机构按规定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
当学员提出退费后,该如何处理?《征求意见稿》明确,当学员或其监护人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申请的,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在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当学员或其监护人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申请的,机构应按合同退费约定,按比例扣除已完成课时相应费用后,于1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
机构预收取的培训费用通过信息化平台进行监管。机构完成授课后,经学员或其监护人确认同意,银行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资金拨付应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机构授课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学员或其监护人超过5日未确认的,银行视为确认同意,履行资金拨付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