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狗已成污染美丽咸阳人文环境的一大顽疾

西江月
2021-06-11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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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养小宠物本无厚非,可是影响到公共环境乃至他人生命安全就令人深思!且不说狗的狂叫吵醒了多少人的甜梦,也不说那刺鼻的粪尿在人们脚下险象丛生,更不说给那早出晚归的环卫师傅带来的烦恼,笔者今只说在美丽的咸阳湖畔那触目神伤的一角——

本来咸阳湖是一个供人休闲娱乐健身之地,谁知一到傍晚确招来无数不速之客,大小毛犬比比皆是,有的狗主人脱掉狗的外衣让其在清彻见底的湖中洗澡游泳,有的干脆放手让那庞然大物在步履蹒跚的老人儿童人群中横冲直撞,更令人气愤的是有的狼狗竟然在草坪上扑倒哭叫的小孩争抢皮球等玩物,而且大都在湖警的呐喊下若无其事无动于终……,看到这一幕幕,我这个冠心病患者深感心里绞痛,眼中滴血,令人恐惧!这些影响当今人类文明、损害公共环境、危机人身安全的不良现状何时方能得到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严惩严管?何时才能看到这些污点从美丽如画的咸阳湖风景线上消失?以还广大咸阳人一片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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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律师说丨遛狗不牵绳违法吗?会受到何种处罚?
咸阳市
2022-06-22 10:54

西部网讯(记者 辛超)近日,四川成都一女子遛狗因不牵绳与路人发生冲突,引起广泛关注。据报道,该女子在遛狗的时候不牵绳子,路人依照文明养狗相关法律法规,提醒该女子在公共场合遛狗须牵绳,反而遭到女子及其朋友的辱骂、恐吓。

遛狗不牵绳是否涉嫌违法?会受到何种处罚?西部网·陕西头条记者咨询了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孟文婷,从行政和民事两方面法律关系进行分析。

孟文婷:

从行政法律关系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遛狗不牵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可能被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警告后仍不改正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将被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从民事法律关系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遛狗不牵绳,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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