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政厅回复:收到西部网网上舆情调查函“关于网友反映‘失独家庭收养孩子遇到的问题’的情况”(网调字〔2020〕第03041号)后,我厅领导非常重视,立即责成相关处室进行核查,现根据核查情况、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办理建议回复如下:
一、核查情况
2019年12月,意向送养人、孩子生母蒙X携其男友第一次来泾阳县民政局咨询送养事宜。蒙X自述,自己现年31岁,几年前未婚生子,孩子现已4岁多,孩子生父已有家庭不愿与孩子相认。蒙X欲与现男友组建家庭,故而拟将孩子送养给失独家庭西安国际港务区的刘XX、寇XX夫妇。 泾阳县民政局有关工作人员按收养政策规定答复蒙X:婚生子与非婚生子享受同等的权利,送养人可以是孩子生父母,但应该提供孩子生父母户口本、身份证、确认是孩子生父母的证明资料等。如果孩子生父不明或者查找不到,也必须提交孩子生父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证明材料。蒙X告知工作人员无法提供孩子生父任何相关证明后离开。2020年1月17日,意向送养人蒙X和意向收养人刘XX再次来泾阳县民政局咨询收养事宜。此次蒙X自称当年酒后激情未婚先孕,不知孩子生父是谁,无法提供孩子生父资料,要求办理收养登记。县民政局再次依规依据解答政策,并告知蒙X,如果查找不到孩子生父,应向有关部门申请孩子生父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证明。在办理收养登记时,送养人双方和被收养人必须亲自到场。意向送养人蒙X和意向收养人刘XX表示理解后离开。此后,意向送养方和意向收养方分别数次前往泾阳县民政局咨询,工作人员每次均认真接待,耐心解释政策。同时,县民政局也将此情况向咸阳市民政局反映,咸阳市民政局答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二、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需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第四条规定“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三、办理建议
鉴于目前送养方仍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证件资料,收养登记机关无法按法律法规启动收养调查、评估等程序。随后泾阳县民政局将进一步耐心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引导当事人积极配合,以便尽快启动收养程序,省厅也将密切关注,及时指导和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