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山区韩岔镇计生办主任涉嫌套路贷

刘惠文
2020-01-07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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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刘惠文,男,系榆林市横山县利惠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惠达公司”)经理,现住榆林市横山区环城路稻地沟9号。

1、被举报人:李保飞,男,汉族,系横山区韩岔镇人民政府计生办主任。

举报李保飞等人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无息、低息向他人借款或高息出借资金的行为。

2016年7月4日举报人在长安银行调取银行流水时,发现举报人名下还有一个从未听说过的账号6212960106000258275,该账号曾于2011年10月28日贷款30万元,2013年11月29日还清本金,期间共支付利息64339.5元。

后问李保飞才知道是其在举报人不知到的情况下拿举报人的身份证在横山区(地址:南大街转盘)长安银行开办账号低息贷了30万元,并以【月息】3分,采取【砍头息】的方式,直接扣除了前三个月的利息27000元,举报人实际拿到手是273000元,并高息转贷给举报人。当时李保飞是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手里有权,能影响各个银行的开户存款问题,所以能从长安银行低息贷款。低息贷款高息转贷,李保飞从中赚取了253726.5元利差。

举报人父亲因得知儿子遭遇后,现患有脑梗、心梗,四肢瘫痪,生活无法自理,生命危在旦夕,举报人刘惠文跪求有关部门领导人还举报人全家的一个公道,因举报人刘惠文出于无路可走,实属无耐,故才举报,给领导们带来麻烦了,望理解体谅。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综上所述,举报人认为李保飞身为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银行低息贷款高息放贷,并采取暴力手段催讨债务,不仅构成了高利转贷罪,也符合“套路贷”的特征,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此致

举报人:刘惠文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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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受理 2020-01-07 10:04
已转交 2020-01-13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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