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开元壹号小区物业违规收费

妍筏
2019-12-17 15:20
点击数: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是未央区太元路中海开元壹号的一名住户,现向您反映两个关于本小区中海物业管理公司的违规行为,希望得到相关部门的回复和整改。

问题一:中海开元壹号物业违规,拒不调整物业费收费结构。

陕西省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09月01日开始执行,本人于10月份缴纳9-12月份物业费时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得到反馈:物业公司虽然接到调整通知,但本小区物业费不进行合并调整,还是按照原先标准收取,即物业管理费、公共照明费、电梯费、垃圾处理费既不更收费结构,也不下调。除了新开楼盘小区物业按照新办法执行,老小区不在此列。

经过分析就可发现,中海物业目前物业费按照高层住宅一级服务等级收费,物业费1.5元/月/㎡,加上电梯运行费0.45元/月/㎡、垃圾清运费6元/月/户、公摊照明费0.2元/月/㎡,每月物业费合计近2.2元/月/㎡,超出最新的《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一级服务收费限额1.5元/月/㎡的46.7%,“一口价”物业费新规在中海开元壹号未落地的原因由此可见,实属物业公司不愿放弃既得利益。

问题二:未取得半数以上业主同意,违规上调停车位物业费50%。

第一次涨价通知:物业于2019年2-3月份着手在小区内着手车位管理费上调行动,其在小区张贴4月1日将要涨价的通知,室内车位物业费将由原来100元/车位/月上调至150元/车位/月。上调理由为小区车库管理运营一直亏损,且逐年成本上升,其调价政策依据是:2018年9月17日西安市物价局发布的《西安此次调价通知发布后遭到大部分业主反对,原因是小区车库市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市物发(2018)185号)的文件要求,文件第二条:在《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未出台前,我市交通工具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暂按《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服发(2012)128号)执行。多年来运营管理属于多收费少服务和不服务现象,小区车位总数1250个,车位管理费合计150万一年,日常维护服务包括:1.车辆进出车库的闸机维护;2.地库照明(此部分是否含在物业公共用电这一单项收费,物业并不公示);3.地库安保及保洁(安保还是用的地上保安兼职,保洁也非专职保洁,地库水泥地面卫生几个月象征性扫几次),车库经常出现尘土飞扬(几天便落满灰尘),随意遛狗(狗随地大小便)、地下渗水、监控盲区大、外来务工人员随意穿行,安保人员骑电动车快速穿行等违规现象。

随后物业组织工作人员以入户调查的方式征求意见(没有业委会的情况下逐一突破),并以大部分业主已经签字同意涨价为借口要求我签订涨价的车位物业服务协议,此举并不能保证大部分业主签字的真实性,而物业管理公司也从未公开签字情况,从而引起业主们的质疑和拒绝签字。

最近一次涨价通知:2019年12月16日,小区物业管理部又发布恢复涨价的通知,定于2020年1月1日恢复上调停车位物业费50%至150元/车位/月。并谎称半数以上车主已经签订涨价的服务协议,但其从未公布签字情况,经过询问,物业管理人员借口要是公布签字信息,签过字的业主会遭到没交费业主的敌视。这句话实不足信,现代小区都是散户居住,邻里之间相互不熟悉,经常见不上面,何谈敌视。

中海开元壹号物业管理公司选择性执行政府规定的行为令人深恶痛绝,政府三令五申的费用结构调整规定拒不执行,政府新规出台前按照高标准收费的旧规定却现在拉出来落地,生怕错过赚钱的机会。在小区没有业委会的情况下以“大部分人”的诉求为借口,实现物业自身利益,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

综上,建议西安市政府职能部门从市民利益出发,严格处理中海物业的违规收费行为:

1.严格按照《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中海开元壹号物业收费结构,对于多收取的部分进行退还,对于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转变其以商业利润为出发点的敛财的行为。

2.提升产权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公开广泛的征求广大业主关于提升费用的意见,前提是公布车库运营的各项成本费用明细(独立费用),以明确其亏损事由(作为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其亏损与业主无关);

此外,建议西安市物价局在制定新的产权车位管理费标准时参考西安市整体工资标准。近些年出差北上广深较多,对沿海省市停车位物业费也有一些了解,一般费用按照社区物业费的50%收取,如:小区物业费是1.5元/㎡/月,则20平方米车位的物业费为0.5201.5=15元/月。深圳停车位管理费才50元/车位/月,咱们西安的产权停车位管理费已经超越了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2-3倍了。

此上。

一个热爱西安的市民。

图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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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内容为网友反映问题,不得转载。]
[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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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受理 2019-12-17 15:20
已转交 2020-01-03 17:06
已反馈 2020-01-14 14:33
已反馈 2020-01-14 14:33
您的留言相关部门已办结反馈,感谢对西部网《民生热线》的支持!
已反馈
中海开元壹号小区物业违规收费 发改委回复
西
西安市发改委
2020-01-14 14:33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回复:现将网友反映“中海开元壹号小区物业违规收费”的有关价格政策回复如下:

1、关于物业服务收费“一费制”的问题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于2019年9月1号执行,《省办法》第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照明、景观、消防、安防、电梯等归属业主共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用水、用电费用以及电梯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得单独收取。”根据西安市发改委、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发改发〔2019〕301号)的规定,在《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出台之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费和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暂按《西安市物价局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物发〔2014〕147号)和《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市物发〔2018〕18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即物业公司在收取基础物业费之外,公摊电费和电梯费另行据实收取符合现行政策规定。

目前,《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收费标准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正在制定过程中,争取尽快出台。在新政策规定实施后,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合同尚未到期的,在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仍按原收费标准(包括物业服务费、电梯费、公摊水电费等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执行;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按照新政策规定执行。

2、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程序调整价格的问题

根据《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物业服务价格后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价格行为的意见 》(市物发〔2015〕29号)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制定或调整物业管理区域内放开的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应履行以下程序:(一)向全体业主公布服务费收支情况及成本变化情况;(二)拿出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方案,说明调价理由和调价幅度;(三)就方案与业主协商。设立业主大会的小区,需经业主大会依照法定程序讨论同意后,与业主委员会签署或变更相关服务合同;未设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可签署或变更相关服务合同;(四)新标准确定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市民反映物业未取得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即上调停车位物业费50%的问题,违反了上述政策规定。根据机构改革工作的有关部署,原物价局调定价的职能已划分到发改委,价格监管的职能划分到市场监管局。检查处理物业服务企业违规调价的业务属于市场监管职能,建议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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