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阳县人民政府回复:2019年7月收到贵单位发来新闻调查函,关于网友反映要求略阳县良种场退休职工自行在外寻找房屋解决居住问题等情况,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略阳县良种场(以下简称良种场)场内有住户24户,部分房屋始建于上世纪60年代,房屋年久失修,水电线路破损老化,存在极大居住安全隐患。夏季略阳境内雷雨多发,为了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良种场住户生命财产安全,今年4月,县农业农村局授权良种场对借住、租用良种场住房的所有常住户及单位进行限期搬离,收回房屋。现已腾退房屋20户,韩某某因个人其它诉求尚未搬离,余下周某某、岳某某、陈某某三户因不当诉求尚未搬离还房。
二、住户与良种场的关系
良种场是县农业农村局下属事业单位,至今合法存续,良种场所有房屋资产属于国有,县农业农村局代表县政府依法行使国有资产管理人的权利。良种场在县农业农村局的授权下,依法行使房产所有人的权利。住户与良种场的法律关系属于房屋借用、租赁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本次要求住户搬离是房产所有权人收回房产使用权的合法权利,不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信访人引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章,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经调查,已经腾退房屋的住户和尚未腾退房屋的三户住户都有收入来源,部分年纪较大的住户也都有赡养义务人,生活、住房均有保障。与此同时,县农业农村局还多方协调,在接官亭惠丰家园落实了多套100平方米的住房,交由良种场代管,用于解决场内原住户周转住房问题。租金参照公租房价格确定,每套房租金仅250元/月。部分住户要求无偿居住使用的诉求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三、关于所住房屋属于单位自筹自建问题
良种场单位性质是事业单位,单位所有资产归国家所有,即使信访人以职工身份参与了建房,也是基于工作关系的劳动,信访人不是出资人,也不是土地使用权人,不享有房产权益。所谓住房为自建房的说法于法无据。8户人因修建接官亭镇政府机关大楼,从原住房搬到良种场现住房属于“等面积置换”“安置置换”的说法也没有法律依据。原住房和现住房都是国有资产,居住房屋有的签了《房屋借用合同》,不够住的,另外与良种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产权关系明确,法律关系清楚。
四、关于退房及补偿时间问题
为了促进住户尽快搬离交还房屋,尽快消除住房危险,县农业农村局采取了让利于民的措施,成立工作组,2019年4月12日开始对良种场进行摸底工作;5月10日开始动员良种场住户搬离:6月1日向所有常住户及单位下发限期搬离的通知;6月20日向借住、租用良种场住房的所有常住户及单位下发搬离奖励的通知。限期搬离的最终时限为2019年7月31日前。摸底中县农业农村局发现,部分住户存在利用住房及良种场院内空闲地修建、搭建临时建筑的情况,虽然从法律意义上不形成合法财产,但从情感角度出发,县农业农村局仍然让利于民,给予了适当补偿,鼓励原有住户及早搬离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危旧房屋。
下一步,县农业农村局将继续做深做细群众思想工作,将腾退政策宣传到位,切实保障群众利益。对部分逾期不退还国有房屋的,将通过法律渠道正当维权,切实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感谢贵单位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