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刘晓兰,系陕西省甘泉县公安局已故民警张建军妻子,我与张建军1983年结婚,婚后在粮食局后山坡修建了三孔石窑洞,2005年6月10日登记房产(证号:08—208)。于2003年通过审批获得位于狮子巷该三孔石窑洞房产的土地使用证:甘 国用(2003)字第706041号。(用途:住宅,使用权类型划拨,使用权面积:282.9平方米,建筑面积:99.6平方米)。
该三孔石窑洞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
行政违法,合法不动产被征收未得通知和赔偿
我们位于狮子巷的这三孔窑洞和土地使用在甘泉县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内,可到目前为止我并未收到任何征收通知,未得到任何赔偿。
虽然我丈夫已故,但是这是夫妻共有不动产,问甘泉县棚户区改造办:为什么征收不通知我?征收自然有赔偿?为什么到现在也没有给我任何赔偿?这样做是否是行政违法行为?
2018年3月6日,甘泉县人民政府关于注销甘泉县西门坪鳖盖峁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的公告中,明确显示张建军的石窑,并注销房产证明。3月12日,我儿子张磊发现公告中张建军无房产证明,我随后到棚户区改造办事处询问,城建局副局长刘旭东给我解释说:张建军把窑洞已卖给他人,人家有张建军和两人签的买卖合同的,所以就让他们两人领钱了。我说:房产证是张建军的名字,属于我们夫妻共有财产,就凭一纸合同就将赔偿款交给他们吗?刘旭东说:我们这次拆迁不认房产证只认买卖合同。我让他们给我看看石窑洞的买卖合同,才知道有这么回事。此合同为1998年1月,张建军与两人签字的买卖合同。首先房屋买卖合同的真伪不能确定;其次,该三孔石窑洞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张建军也无权单独处置,上面也没有我的签字,属于无效合同;再次,合同签署日期为1998年1月,而我的房产登记时间是2005年6月10日,房产归属权仍然属于我和张建军共同合法财产。因此,甘泉县棚户区改造办把赔偿对象搞错的行为是荒唐的,草率的,并未对事实情况进行调查清楚。
关于共有不动产单方面私自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法律依据
一、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的规定,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认定无效是一般原则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
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根据该条第三项规定,不动产是以登记为公示原则,大家都知道房屋属于不动产,在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买受人是不能取得房屋产权的。
(再次强调我们的房产证登记时间是2005年6月10日)
依法依规该三孔石窑的夫妻共有财产买卖合同无效。
假设该合同是真实的,那么,甘泉县棚户区改造办,依据一纸无效合同的赔偿太过荒唐,行政行为草率不负责任,更是法盲。
请求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为我主持公道。督促甘泉县及时纠正行政过错,将赔偿款赔付给我。不胜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