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泉县棚户区改造合法财产未得到任何赔偿

燕北飞
2019-02-22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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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刘晓兰,系陕西省甘泉县公安局已故民警张建军妻子,我与张建军1983年结婚,婚后在粮食局后山坡修建了三孔石窑洞,2005年6月10日登记房产(证号:08—208)。于2003年通过审批获得位于狮子巷该三孔石窑洞房产的土地使用证:甘 国用(2003)字第706041号。(用途:住宅,使用权类型划拨,使用权面积:282.9平方米,建筑面积:99.6平方米)。

该三孔石窑洞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

行政违法,合法不动产被征收未得通知和赔偿

我们位于狮子巷的这三孔窑洞和土地使用在甘泉县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内,可到目前为止我并未收到任何征收通知,未得到任何赔偿。

虽然我丈夫已故,但是这是夫妻共有不动产,问甘泉县棚户区改造办:为什么征收不通知我?征收自然有赔偿?为什么到现在也没有给我任何赔偿?这样做是否是行政违法行为?

2018年3月6日,甘泉县人民政府关于注销甘泉县西门坪鳖盖峁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的公告中,明确显示张建军的石窑,并注销房产证明。3月12日,我儿子张磊发现公告中张建军无房产证明,我随后到棚户区改造办事处询问,城建局副局长刘旭东给我解释说:张建军把窑洞已卖给他人,人家有张建军和两人签的买卖合同的,所以就让他们两人领钱了。我说:房产证是张建军的名字,属于我们夫妻共有财产,就凭一纸合同就将赔偿款交给他们吗?刘旭东说:我们这次拆迁不认房产证只认买卖合同。我让他们给我看看石窑洞的买卖合同,才知道有这么回事。此合同为1998年1月,张建军与两人签字的买卖合同。首先房屋买卖合同的真伪不能确定;其次,该三孔石窑洞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张建军也无权单独处置,上面也没有我的签字,属于无效合同;再次,合同签署日期为1998年1月,而我的房产登记时间是2005年6月10日,房产归属权仍然属于我和张建军共同合法财产。因此,甘泉县棚户区改造办把赔偿对象搞错的行为是荒唐的,草率的,并未对事实情况进行调查清楚。

关于共有不动产单方面私自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法律依据

一、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的规定,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认定无效是一般原则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

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根据该条第三项规定,不动产是以登记为公示原则,大家都知道房屋属于不动产,在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买受人是不能取得房屋产权的。

(再次强调我们的房产证登记时间是2005年6月10日)

依法依规该三孔石窑的夫妻共有财产买卖合同无效。

假设该合同是真实的,那么,甘泉县棚户区改造办,依据一纸无效合同的赔偿太过荒唐,行政行为草率不负责任,更是法盲。

请求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为我主持公道。督促甘泉县及时纠正行政过错,将赔偿款赔付给我。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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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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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转交 2019-02-27 16:32
已反馈 2019-03-04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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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泉县棚户区改造合法财产未得赔偿 与事实不符
甘泉县
2019-03-04 10:10

甘泉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回复:关于刘小兰女士近日在西部网《民生热线》栏目中反映 “甘泉县棚户区改造合法财产未得到任何赔偿”的情况,我办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答复如下:

一、刘小兰反映的事由不符合客观事实。

1、被征收房产已于1998年由张建军(刘小兰之夫,已故)出卖给了张立平、段海军(张建军、张立平、段海军系亲兄弟)。

1998年张建军因资金周转困难将其所有的3孔石窑洞出卖给了张立平、段海军,有《窑洞买卖协议》、《字据》及张立平、段海军持有张建军的窑洞房产证为证。同时,张建军母亲、执笔人宋世斌、左邻右舍均予以了证实。

2、自1998年至今,20年的时间里张立平和段海军一直使用并占有这三孔窑洞。刘小兰从未向张立平和段海军主张过任何权利。张立平、段海军于2006 年 10 月 ,在院内新修了4孔砖石窑洞、6间平房、1间砖木瓦房,刘小兰对此明知且未主张过任何权利。

3、该房产于1998年购买由张建军出卖给了张立平、段海军。2003年,因张建军急需用钱在张立平、段海军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房产证并在信合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房产至今因未偿还贷款也未解除抵押,故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据张立平、段海军陈述其持有的房产证正是刘小兰于2003年底交给张立平、段海军兄弟二人的。

4、刘小兰居住在纪丰大厦,完全能够清楚的观察到被征收的三孔窑洞。2017年 7月份,施工队大张旗鼓的拆除被征收房产,反映人刘小兰也未向任何人提出被征收房产归她所有的意见,而是在2018年3月份,向我办主张被征收房屋产权归她所有。

5、我办在征收该地块前在甘泉县电视台及被征收区域广泛宣传,若有产权争议的应在5 日内向我办前来反映。反映人刘小兰从未反映过。

6、反映人刘小兰于2018年8 月,在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甘泉县人民政府列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诉求为依法确认甘泉县人民政府拆除行为违法,赔偿其损失。在案件开庭当日,反映人刘小兰撤回了起诉。

基于以上6点基本事实及当地风俗(家有千口主事一人),结合张建军、刘小兰,张立平、段海军几者之间的特殊关系,张立平、段海军有理由相信张建军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依据《合同法》第49条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表见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因此,我办认为张建军与张立平、段海军之间签订的《窑洞买卖协议》、《字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二、反映人刘小兰主张的征收补偿款归她所有没有法律依据。

张建军与张立平、段海军之间的窑洞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那么,征收补偿款究竟应当归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407号判决书,认定征收补偿款应归买受人所有。因此,反映人刘小兰主张的征收补偿款归她所有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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