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请您百忙之中阅读此信,解决基层之惑、之难、之急。
我们在基层第一线工作,贯彻落实省市县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工作压力大、生活艰苦,这些都能克服,但唯“基层服务年限”的不合理设置严重打击了我们的进取之心。人社部规〔2016〕3号明确“对放宽条件招聘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视情况在聘用合同中约定3-5年最低服务年限”,是为了使基层“招得来、留得住、用得好”,对基层工作能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也避免了突击抽人、人情用人的不妥情况,我们是理解和接受的。但到了具体执行的时候,成为了单位“硬留人”的办法。
比如陕人社发〔2017〕号将招录的基层医疗人员服务年限规定到5年,《安康市2017年镇(办)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将服务年限规定到了8年,无差别的在服务年限上逐级加码。同时根据“在服务年限内不得借调、调动,不得参加其他单位招聘(考)”的硬性要求,就将新考入的人员“长时间固定”在了基层。
另外,每年招录公告规定的基层服务年限不尽相同,导致相邻几批次招录人员收到的待遇也不尽相同。新招考的大多都是年轻人,一方面面临着要结婚生子照顾家人的需求,一方面又愿意在基层锻炼后向上奋斗,如此长时间的生硬规定不仅让离开本县工作的人员有家难回、家庭关系难以维系,还消磨了继续奋斗的勇气和信心。是不利于基层队伍的发展的。请求领导帮助我们解决这一困境,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合理调整基层服务年限及相关约束条款,切实提高基层干部的积极性,增添人为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