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09年考上事业单位之前曾在一家企业工作了近4年,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了五险一金。现在的单位拒绝将我的缴费年限计算为连续工龄,认为我在企业参加工作没有国家正式招工文件,无论参保与否都不能计算工龄。找到市人社局工资科也没有明确的答复,套改工资只认可进入事业单位后的年限。
本人通过在网站上查询得知国家有相关政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规定“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多个省份也都出台了规范性文件或者通知,例如:
重庆市《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部分新录(聘)用人员连续工龄认定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办〔2011〕68号)“原在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录(聘)用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后,其缴费年限与录(聘)用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川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中部分新录(聘)用人员工龄认定问题的函》(川人函〔2005〕94号)“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原单位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时间与被录(聘)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原单位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起始时间为其参加工作时间。”
新疆《关于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用)大中专毕业生工龄计算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09]59号 )“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国有企业自行聘用或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聘用无编制的大中专毕业生,又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工龄计算问题也按上述办法执行。”
湖南、广东、福建、贵州、青海、宁夏等省份都有类似的政策,有的省份还有详细的关于对工龄认定后重新计算工资的办法。我省是否有类似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规范性通知或者文件。
工龄问题关系职工的切身利益,关乎着就业者的权益,恳请省厅能也能出台我省关于工龄问题的标准文件,因为如果只是网上回复,真的很难说服经办人员。真诚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