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发[1999]34号《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规定,取得执业药师可以聘任为主管药师。
我省现行药学职称采取评审制度,对于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来说,需要进行二次评审才有可能取得药学中级职称,即浪费人力物力,又容易产生权力寻租。
经查询,四川部分市已经出台政策,根据前述条款,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直接可以在市级人社部门办理药学中级职称证书,不需要额外参加评审等系列工作。
建议陕西省人社厅和药监局能参照四川做法,加大药学职称改革力度,根据上述条款出台相关政策,考取了执业药师资格的,经申请由人社部门直接发予药学中级职称证书,减少不必要的二次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