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关建民,现年61岁,1974年11月参军,1982年复员后于1995年安置在西安市长安区土产公司工作。本想着辛苦一辈子了,2016年6月满60岁终于可以光荣退休好好休息了,但是在长安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的时候却受到了不公正待遇,我多次向其申诉反映我的情况,但是一直得不到正确回复和解决,没有任何合理解释,这使我心情非常失落,特来请求帮助。具体情况如下:
我82年参军复员后,因为当时国家政策原因,我一直等待被安置,期间也在国家单位干过临时工,直到95年才被安置在长安区土产公司当工人。
因为国家1986年开始实行养老保险政策,在95年安置后,为了响应国家参加养老保险号召,同时我也考虑将来退休时候可以计算缴费年限,在当时工资收入不高、家庭困难的情况下,我还是借钱咬牙让单位为我补缴了86年至95年的养老保险金,合计2137.5元(票据见后附复印件),这在当时对我来说算巨款了。但是为了以后养老不给国家和子女添麻烦,我认为补缴是值得的。并且始终认为当时补缴86年至95年安置前的养老保险金是符合相关养老保险政策的,因为我手里有原长安县养老经办部门给我出具的正式收费票据,并且一直也可以查询补缴这段时间的缴费记录。
但是2016年在长安区养老保险中心办理我退休待遇核算的时候,该中心却以我补缴没有依据将我补缴的10年养老保险费给退了,导致我退休待遇非常低,我认为非常不合理、不合法、不合情。理由有三点:
一是我补缴是正规途径补缴的,有政府部门出具的正规收费票据并且一直都可以查询到缴费记录,我认为我肯定是符合当时养老保险补缴政策的,不然当时就不可能补缴进去,既然补缴进去了就是政府认可,也是既定事实。作为诚信政府,就不应该在20年多后发生变化,失信于民,不承认我的补缴,让我个人承受严重经济损失,这说不过去。
二是86年国家启动养老保险政策的一个核心点就是不再认可视同缴费年限,实行缴费制度。个人缴费满一年才算一年缴费年限。因此我补缴费用的这10年就应该算实际缴费年限,这符合养老保险政策精神,也符合多缴多得的精神,也和现在无视同缴费年限人员办理退休不再审核职工档案(也就是便民简化办事程序,不需要人社局退休审批)的精神是相一致的。因此长安养老保险经办中心更不应该拿档案无这段记录为理由给我退费,因为国家现在对实际缴费年限的认定已经不需要参考职工档案了,只看电脑系统是否有缴费记录,有一年要算一年。
三是我当时经济那么困难而补缴保险就是为了退休时候能计算缴费年限,过了20多年又说不符合政策,这不合情,如果当时政策不能补缴,当时为什么收我的费?这谁给我解释?可知道90年代两千多元对一个普通工人家庭意味着什么。况且,拿现有政策来说,近年来陕西省人社厅出台的145号等多个文件都鼓励社会人员补缴养老,享受职工养老待遇。这些145号文补缴的人根本都没有工作,和我未安置前情况类似,都是在企业里做临时工。他们现在能补缴,而我保家卫国退伍安置通过正规途径在90年代补缴进去的钱,却要在退休的时候才提出来给我退费!不认可我的缴费,这极不合理!不但导致我的经济利益严重受损,也不符合国家养老保险逐步放宽参保人群大的方针思路。现在农村人在城市打工可以缴职工养老,灵活就业人员也一直可以缴,而我当时缴就不行?这绝不应是我的错,不应该让我个人承担这个后果。
我希望领导能考虑我补缴的历史既定事实,结合国家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放宽,换位思考,灵活掌握政策,从为群众利益考虑的角度出发,践行群众利益无小事,解决我的实际问题,让我能安心养老。我感谢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