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省药学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16〕683号(http://www.sxfda.gov.cn/sxfda/CL0009/255be928-f400-4258-b902-ca1b4f9f3676.html ) 文件精神,16年部分市开展了药学系统中高级评审,但其中暴漏出一些问题,希望省人社厅和药监局能重视,并进一步细化标准,严格审查过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问题1:个别食药监局及其下属药检所、稽查队等监管人员以社会药店等名义报名参加了执业药师考试,考取了职业资格,本身违法,后又擅自注册到药店,赚挂靠费,岂不是灯下黑?人社局特别是药监局是不是该从整改系统自查下?上报全部工作人员身份证号码姓名,在系统里一查便知,报考时候以哪个药店报考的,现在注册在哪个药店。限期让一些挂靠的人注销注册,防止灯下黑,监管人员挂靠药店赚钱。
问题2:上述药监系统的人员,在考取了执业药师,赚取挂靠费的同时,又参加了上述药学系列中级评审,其中有一条有执业药师可以直接评药学中级,在外面挂靠赚钱,在系统里又评审中级职称,而且居然评审上了。现在各市局评审中级人员的审核过程中根本没有审核执业药师资格,他是以药店报名还是以药监局报名参加的执业药师,他注册在药店挂靠赚钱,又在单位领中级工资。
针对以上两个问题,提以下两点请人社厅和药监局考虑:
1、在药监系统工作的人员,以药店名义报考的执业药师资格是否有效,药监系统监管人员考取的执业药师是否能够注册在药店?注册是否有效?是否属于灯下黑?
2、药学中级职称评审过程,是否应该细化评审标准,制定详细的核查计划,特别是以执业药师资格,评审中级职称的,是否该核实他当初的报考单位?现在的注册单位?以往的注册记录?如果执业药师报考和注册执业的单位不是药监系统的,应该不可以评审职称吧。
3、以前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执业药师资格,通过执业药师资格取得的中级职称或者待遇,是否应该核实,该取消的取消,该追责的追责?
请人社厅和药监局重视这个问题,药监系统此类人员太多了现在!属于监守自盗和灯下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