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御溪台小区的业主,从事的是法律行业的工作,自认为对于法律了解的不是很透彻,但是多少还是了解一点。因为近来我们小区出现了所谓的业主委员会,整天无事生非,煽动闹事,把小区搞得乱七八糟。跟物业公司打官司,闹在榆阳区法院。作为业主,我也是该小区的一份子,我觉得不应该让这些人胡闹下去。其他的事情不说,作为从事法律工作者的公民,就御溪台小区业主委员会和榆林市皇家内务物业服务公司的服务纠纷一案。原告主体不适格,应该判决驳回诉讼。还有打官司的必要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上述规定可知,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超收的物业费以及承担维修等义务的主体是业主,而不是业主委员会。因此业主委员会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民事权利,即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主体。
据我了解,榆阳区法院不仅能鬼使神差的立案,而且还装模作样的开庭审理两次,但都没有任何结果。我不知道是哪位法官在审理?只要从事法律工作的人都知道,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案件,应予驳回其起诉。不会是榆阳法院某位贵人是这帮业主的老相识你就胡作非为乱作为吧?
而榆阳区法院三番两次开庭审理,至今没有任何结果!是人为干扰司法程序?还是有关人员违反法律公正?
请榆阳区法院张院长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榆林决不能出现比法律都牛的法院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