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张小胖”:
感谢对西部网《民生热线》的支持!针对您反映的问题,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予回复,以下是回复的主要内容: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具有保障性、互助性的特点。职工因购房资金不足,选择低息还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以其他缴存人积累的住房公积金作为贷款购房的补充资金,实现购买自住住房的愿望。
“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功能只针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冲抵是另一种形式的提取,实现逐月自动扣划其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确保提取资金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借款人有享受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的权利,也有及时偿还的义务。只有住房公积金资金充足,才有为其他缴存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础,帮助更多中低收入家庭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问题,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因此,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之前不能以其他形式申请非销户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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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网
201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