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考取公务员自主择业金有吗|请民政厅解答

右耳
2015-03-04 08:51
点击数:

尊敬的领导,我是2004年从陕西省泾阳县应征入伍,在新疆69006部队服役,于2011年12月退伍,退伍后我考取了新疆南疆四地州公务员,按照中央规定,自2011年12月退伍士兵自主择业的地方政府应一次性发放自主择业金。

2013年我像泾阳县民政局反应情况,得到的答复是考取了公务员不能享受自主择业的待遇,但是公务员是我自己考的,不是政府安排的,因此泾阳县民政局没有发放自主就业金。

经过询问身边战友和考取公务员的同志,和我一样情况的其他省份、地区都已经发放了自主择业金,因此本人想请领导给与明确的解释或文件规定,希望领导不辞辛劳,耐心解答。

[此内容为网友反映问题,不得转载。]
[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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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受理 2015-03-04 08:51
已转交 2015-03-04 08:51
已反馈 2015-03-13 16:17
已反馈 2015-03-13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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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厅:确认补助金领取地后可向当地民政部门询问
陕西省民政厅
2015-03-13 16:17

尊敬的网友“右耳”:

感谢对西部网《民生热线》的支持!针对您反映的问题, 陕西省民政厅给予了回复,以下是回复的主要内容:

网友“右耳”反映的“自主择业金”是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凡确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本人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等有关材料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后,可根据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的通知》(陕民发〔2012〕37号)有关规定,在档案接收地民政部门核准领取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其标准为退役时省统计局发布的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部队退役金和服役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

《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士兵退役移交安置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4〕136号)第三条规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地方人民政府在当地驻军中定向招录的退役士兵,因其是竞争上岗,其安置方式视同自主就业,退役时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其中,退役士兵档案由部队转递(送达)原征集地安置部门、且本人在规定时限内报到的,享受原征集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相关待遇;退役士兵档案未转递(送达)原征集地的,自主就业的相关待遇由招录地人民政府确定,不再享受原征集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相关待遇。

网友“右耳”所反映情况,由于没有提供具体姓名和档案接收地等明确信息,请本人依据相关政策规定,确认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领取地后,到档案接收地或公务员招录地民政部门询问。

对以上回复如有疑问,可与西部网《民生热线》编辑部联系:029-85257538-103。

西部网

201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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