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安康两级法院法权寻租八年 致冤假错案

王相安
2014-12-29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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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两级法院法权寻租八年致冤案,省高院来安康督查此案市两院无视上级领导精神相互包庇隐瞒事实

举报人:王相安,男,195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事处教场村六组。身份证号612421195603060734 电话1899155055513319155768

被举报人:

1.石泉县法院院长陈光辉(此案一审主管副院长 )

2汉滨区法院执行局汪程 (此案一审主审法官)

3汉滨区法院审监庭庭长李湘琴(此案二次审判长)

4.安康市中级法院民二庭庭长刘新建(二审审判长)

举报请求:

1.要求对此案重审纠错;

2.要求对被举报人违法审判的事实进行调查处理;

3.依法追究汪程伙同当事人制造伪证违法犯罪行为

4.追究以上被举报法官的徇私枉法罪

一、案件起源

2004年4月8日,王相安(甲方)与张小琳(乙方)签定包工包料形式的大包建房合同,合同总造价160.9790万元的住宅楼工程,合同签定后张小琳施工,2004年12月双方签定补充协议“乙方必须在2005年6月底完工,施工资料齐全”,由于张小琳工地管理混乱,工程进度一再延误,2005年7月又签定补充协议约定“2005年12月31日交付使用”,合同约定付款办法和强调“将每层施工资料(甲乙双方和监理签字)健全”,2006年2月份因张小琳不按合同约定采用建房的安全措施,致使一工人违规操作从楼上摔下当场死亡。加之工期拖延时间太长,施工材料从2005年下半年后一涨再涨,张小琳2006年3月10月借口向甲方发出“停工申请”。主体建起2006年3月5日前已付工程款126.7500万元,已超付122980.46元。王相安多次找张小琳协商施工事宜,并于2006年7月3日又发出书面通知,张小琳强硬不再进行施工。停工已3个多月,2006年8月份,无可奈何,王相安组织了原张小琳组织的施工人员继续施工。虽然我们是包工包料大包合同形式,但是张小琳没有按大包合同内容完成工程量,安康法院更不能不按事实而按大包合同形式违法裁判。

二、案件审判经过

2008年,汉滨区四建司汉阴分公司(以下简称汉阴公司)诉王相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一案,汉滨区法院汪程负责审理此案,陈光辉为主管副院长。2009年7月,汉滨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王相安支付汉阴公司52.8426万元。王相安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2月,安康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后王相安向省高院提出申诉,省高院经审委会讨论后于2010年12月作出(2010)陕审民终字第49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在汉阴分公司施工拖延并停工的情况下,王相安与施工人员签订了协议,支付了材料及人工费用,一二审法院对此费用不予认可,不符合事实。”并指令安康中院进行再审,旨在纠正错误。

2011年3月,安康中院也认为原判事实不清,遂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汉滨区法院重审。在此期间,王相安提出反诉,要求汉阴公司返还垫付的工程款12.2980万元,并由汉阴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2012年3月,汉滨区法院作出(2011)安汉民初字第000001号民事判决书,由王相安支付汉阴公司51.8425万元。后王相安不服,提出上诉,安康中院经审委会研究,后于2013年3月作出(2012)安民终字第00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王相安支付汉阴公司50.3309万元。此一、二审判决并没有按照省高院(2010)陕审民终字第491号民事裁定书的要求进行纠正,而是一错再错,最终造成冤假错案。

2013年4月,王相安再次向省高院申诉,没想到第二次省高院很草率审理此案,由助理审判员马彦雨独自一人进行了听证审查,而合议庭重要成员审判长田伟和助理审判员胡晓晖并未参加,不到半个小时就审查结束了。听证中张小琳不顾原审判决认定他签发的“停工申请”又再次否认停工申请,并在听证会中表述是王相安伪造的,鉴于此状况,王相安书面申请请求马彦雨法官对此“停工申请”进行鉴定的,马法官不仅立即否决,不予鉴定,还说“高院案子很多,没有时间让你们在这里胡扯”。王相安要求见庭长和审判长田伟反映情况,而马彦雨坚决阻止。可见此案的审理程序严重违法。2013年6月,省高院在未经审委会讨论的情况下,以合议庭名义草率作出(2013)陕民一申字第0073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王相安的再审申请。(2013)陕民一申字第00736号民事裁定书也未按照(2010)陕西省高院审委会讨论决定的 陕审民终字第491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对错案进行纠正,致使冤案未能昭雪。

此后,王相安不服向省政法委、省检察院、省高院、省人大、省纪委及有关新闻媒体申诉举报。2014年7月23日省高院专案调查组向我口头传达了调查结果,阐明安康两级法院确实存在5个方面的违法违纪问题。但举报人认为,这个结论避重就轻,对案件实体的处理错误只字未提,只列举了案件程序上的违法问题,并未做任何处理。

三、安康两级法院违法审判情况

1、违法证据的认定。2010去陕西省高院第一次再审此案时,主审法官要求张小琳补充施工验收资料,张小琳伙同审判长汪程向省高院提交有汪程亲笔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伪证材料百余份。在(2008)安汉民初字第1246号判决笫5页24行“原告方提供的工程质量评价书,各分项工程验收记录、施工图纸,被告无异议,应予认定”,各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已经包括了“伪证”在内,并且法官已签字认定“各分项工程验收记录”是“与原件核对无异”,法官确认伪证为真实的。目的是掩盖他们违法裁判的罪恶。2011年9月安康市中级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对75份证据进行鉴定结论是伪证,包括有汪程亲笔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在内。法院法官为了相互包庇,竞在重审时声称“伪证”“这些材料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处理结果没有产生实质影响”而以“一至七层都是我签的字,时间也对,”来否认法院委托鉴定出来的“伪证”,为枉法裁判的罪恶开脱。

2、以偏概全、以分项工程验收代替整个工程验收。安康市中院于2013年3月18日做出的(2012)安民终字第423号判决书第11页第5行认定“王相安认为这些材料为伪证,但是在2009年12月9日的庭审笔录中却又认可一至七层都是我签的字,时间也对,因这些材料作为验收记录,不能否定王相安拖欠汉阴分公司工程款的事实,”判决已明确认定1-7层王相安签字的验收就是整个工程的验收,1-7层3份验收单明显看出是对墙彻体钢筋混泥土分项工程的验收,并不包括墙面粉刷、门窗、水电、地下室改建等分项工程。验收单上的验收时间06年4月,房建完工是07年2月,没有干完的工程量王相安能提前签字验收吗??法官真是穷途末路,用王相安对“一至七楼”墙体和混泥土分项工程(后附1-7层3份验收单)的签字验收,以偏概全,强行非法认定是对整个工程验收。而且,不是判决中所说“王相安认为这些材料为伪证”,而是市中级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鉴定的结果是“伪证”。

3、判决结果错误,与案件事实不符。安康法院巳认定张小琳停工和举报人购买材料施工事实,却依然判决王相安给付张小琳全部工程款,与事实不符。安康法院在判决第10页第三段第4行认定周大海“于2006年3月12日出具的收到王相安付砖款8040元收条,因有唐定元于2006年3月10日向项目部申请停工的申请书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判决第4页第三段第七行却又认定“地下室工程部分,“7月18日李锦军收到购买水泥板款2860元清单及收据、唐定元做地下室粉刷4216.2元”,是王相安出材料款和人工费;还有支付保温材料3万多元等等,判决中已确认,但判决结果却把款判给对方张小琳。令人对法制国家的这些执法用法者感到心寒。

4、10余位证人证言不予采用,张小琳停工申请判决中已认定但不采纳,对“伪证”事实委托鉴定后又一味掩盖真相。庭审中10余位证人出庭做证,庭后审判长又对至关的多位证人调查,省高院调查组来安康也对证人进行过调查,都证实王相安出款施工的事实,在原判决书中也阐明调查事实情况,并有张小琳单方违约“申请停工”不干和扰乱审判程序制做的百余份假证的事实而不顾;进行枉法判决。

5、违法拘留。省高笫二次2013年6月9日(省高院裁定书日期)00736号裁决书出台第三天汉滨区法院通知我到法院有事要说,当时我不在安康,通知我的郑法官电话中要求赶紧赶到法院并讲要了解在省高院申诉情况;2013年6月19日早上赶回安康到汉滨区法院,郑法官当时向我宣布拒不执行判决司法拘留15日,并讲明省高院裁决已下来是维持原判,司法拘留也是院领导定的,我和你没仇,我申辩,没有不执行生效判决50多万元,巳向法院交20多万元现金,法院已查封扣押门面房(秦巴市场旁)近3百平方米近5年多时间,价值100多万元,并且法院己评估过,你们执行迫卖,郑法官当时恶很很的说出“其它不必说,马上拿来30万元你才能走的脱”,这哪是法院在执法呀?至今我没收到高院裁决,2013年8月份我去省高院找马法官要判决,马彦雨把我吵了一通让我找安康市中院要,而张小琳3天就拿到判决还送到汉滨区法院。

6、安康两级法院判决认定张小琳做完工程并付款,作为同一工程项目按生效判决讲,张小琳给唐定元等人付了一次款,我也给唐定元等施工人员付了同一工程项目款,所以2009年我将唐定元等6人起诉到汉滨法院要求退还重复收取的工程款,法院拖止几年不予处理,多次催案,答复是等和张小琳案结果出来再审,省高院第一次发回重审要求两案合并审理,汉滨法院以两案讼诉不是同一主体不能合并审理等等借口不予合并审理。

综上所述,一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民事纠纷案件,被安康两级法院个别领导的“授意操纵”下,在张小琳炮制数十份假证下,历经了七年六审,一错再错,致使案件蒙冤、国家法律蒙羞,也给举报人一家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和生活上的困难。

习总书记说,“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各行各业都要有自己的职业良知,心中一点职业良知都没有,甚至连做人的良知都没有,那怎么可能做好工作呢?政法机关的职业良知,最重要的就是执法为民。

举报人:王相安

201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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