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星能胡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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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2014 年12 月25 日下午,白河县交警大队秩序中队2名民警和3名协警,在红顺路执行勤务路查任务(中厂镇方宇药厂门口路段)。
16 时30 分左右,一辆牌号为陕A815M7 的黑色小轿车由中厂镇驶往十天高速公路白河县城引线方向,执勤民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民警敬礼后并告知驾驶员出示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在查验其驾驶证和行驶证后,执勤民警准备进一步检查车辆后排人员乘坐情况及其它安全隐患。由于该车玻璃贴有反光贴膜,车内情况不明,执勤民警准备打开后排车门进行检查,但其车门反锁,民警遂告知驾驶员打开车门接受检查。该驾驶员以小孩睡觉为由拒不打开车门,经执勤交警劝说后,驾驶人才摇下后排车窗玻璃。
经查,车内后排乘坐4人(其中3 名成人,1 名小孩)、前排2 人,共乘载6人(该车辆额定乘载5人),车辆载人超过额定乘员人数1 人(机动车辆超员并不区分成人和小孩,更无明文规定怀抱小孩不属于超员)。
执法民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超过额定乘员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等规定,对驾驶员作出了200 元的处罚决定,并告知驾驶人到白河县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该驾驶人也承认了其违法行为,并认为到银行缴纳罚款不方便,提出申请要求当场缴纳罚款。
执勤民警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一百零三条:“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对机动车驾驶人当场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规定,依法当场收缴了罚款,并向当事人出具了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从调查情况来看,执勤民警在整个执勤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行使执法权,未发生粗暴执法行为,未发生语言冲突和矛盾纠纷。
调查核实后,县政府严格要求县交警大队按照“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诚恳接受群众的监督批评,全面加强执勤民警的执法培训工作,在加大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的同时,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公正执法,确保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在此,十分感谢贵栏目和网友对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关心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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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网
201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