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陕西千阳的农民。今年村民小组出售了集体所有产业进行收益分配时,以荒诞理由剥夺了我妻子和孩子的受益权,合计人民币7.8万元。在多次和村组领导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我请求乡镇及县领导协调此事。然村民小组在得知我上访后,竟变本加厉,把我和我母亲的5.2万元收益款也非法扣留。
在我和家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之际,我于10月8日到县法院依法请求立案。而千阳县法院工作人员竟以荒唐理由搪塞敷衍,不予立案。无奈我又从宝鸡市聘请律师到千阳县法院协助立案。法院在接到诉状后,先是说要研究,后又说要请示宝鸡市中院。但在7天法定审查期限到期后千阳法院既不立案又不出示不立案的相关法律文书,只是口头通知取回诉状。
我的诉讼请求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立案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以及2006年《陕西省高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也明确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同类案件在陕西省其他9个地区的法院一直都在正常受理。根据可靠统计,咸阳市秦都区法院渭滨法庭2013年就受理了199件。西安等地的案例更是举不胜举。我不禁要问:为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千阳县人民法院就行不通?是法官自己根本就不懂法还是这其中有什么耐人寻味的缘由?
都说,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句“不予立案”,就把所有诉求挡在了法律的门槛之外,连“门”都进不去,老百姓哪还有机会获得“公平正义”?
习总书记在谈政法工作时说: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也明确表示,法院要进一步破解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等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