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郝保洲,男,汉族,出生于1951年,现年62岁,家住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张家砭乡柳家庄村,我在自己的承包地建起了手续合法的高科技农业企业。村中一些人眼红我的企业日益发展,就起了歪心。
现任村干部以未来“高速公路及铁路将经过我承包地,届时定有一笔不菲的补偿款项,拆除我的企业大家就可以得到赔偿“,从而将我视为眼中钉与假想敌,煽动村内妇孺老少上访到县政府。县政府迫于”上访压力“,下令绥德县土管部门不分青红皂白强行拆除了我的工厂厂房及其宿舍。这无疑是一种法盲的做法,愚蠢到家,可笑到可叹:堂堂政府机关跟着农民瞎起哄,到头来究竟有没有那样一条铁路或或高速路通过我的承包地与厂区都是未知数。事发后,我进行了起诉,可当地政府至今没有解决我的被强拆闹剧。我既悲且愤,迫于无奈现在公开实名举报。这件事情的 来龙去脉与具体经过是这样的——
十四年前的1999年2月27日,我与张家砭乡柳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了“老东山”约200亩的土地用于栽种枣树2.5万株,另有杏树等经济作物。承包期限是从1999年2月27日至2029年3月27日,合同期为30年。为了便于生产发展,解决承包经营期间的生活、生产需要,经我申请,绥德县人民政府于1999年4月1日颁发绥县集建(张政)字第16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批准承包土地上修建建筑物,批准面积4761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2300平方米,用途为生产、生活设施用地,使用期限也为30年。在我取得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于2000年至2007年在审批范围内修建三层建筑物,建筑面积共计约2000平方米。从1999年起张家砭乡人民政府即根据政策向我发放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款。2004年绥德县人民政府颁发绥德林证字(2004)第0408417号林权证。我在承包经营上述土地过程中,逐年将承包地周围的渠、坡、崖等荒坡地改造为渠坝地。为了积极响应国家大力发展特色产业号召,我打算在承包土地上修建烤枣、洗枣、选枣、晒枣阳光棚、办公用房及职工宿舍。随着我本人年事渐长,所以又以儿子郝鑫良的名义于2010年3月26日向绥德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建设用地。2012年4月10日,绥德县人民政府作出绥政土批【2012】临5号“关于绥德县张家砭乡柳家庄村郝鑫良红枣加工厂项目用地批复”的审批土地件。批准使用0.903亩设施农用地。随后我们建设了红枣加工车间8间,实际占用土地1.35亩。后期为了市、县领导召开现场会考察、学习便利,经市、县相关领导口头同意,将加工车间周围的土地平整后修建了占地约4亩的一个农产品晾晒场,加上修建上山道路,实际占用土地6亩左右(并未超绥县集建(张政)字第166号中的批准面积4761平方米)的范畴。
随着我的林业产业链的不断成熟与扩大,柳家庄村现任村干部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对我发动攻击,目的是想拆除我的厂房和设施将我赶走,他们自定方针约定“如果村内有谁不参与本次拆除活动,今后就不给谁分配补偿款”。这样以来就开始出现了群众的上访活动,村民闹事不断。2013年4月26日,绥德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绥政国土资罚[2013]第3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我儿子郝鑫良“未经绥德县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于2013年在张家砭乡柳家庄村占用耕地12.148亩修建红枣加工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6条、第60条的规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限你户5日内自行拆除所有违法修建,恢复土地原状;2、并处罚款贰拾肆万贰仟玖拾柒元整(242970.00元)。”上述《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我儿子后,郝鑫良不服于2013年5月7日向榆林市国土资源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绥政国土资罚[2013]第3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过,根据我国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在“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里明确指出“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在”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上指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显然,我们没有违反相关规定!
紧接着2013年6月22日,榆林市国土资源局到我承包土地现场进行了勘验核实。三日后的2013年6月25日,绥德县人民政府李晓媛县长在榆林市国土资源局未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情况下,指使副县长李永国带领绥德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城建执法队、以及公、检、法、张家砭乡政府等相关部门的人员来到现场,动用大型机械强行将我基于绥县集建(张政)字第16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先修建的三层建筑物拆除,同时将以我儿子郝鑫良名义申请用于烤枣、洗枣、选枣、晒枣阳光棚、办公用房及职工宿舍等在建建筑物予以拆除,房间内器物损失殆尽,现场惨不忍睹。这种荒唐的举动使我先后投资2000多万元的事业彻底毁于一旦。而在强制拆除之前,我向副县长李永国提议等承包期满,我自愿将承包地上的全部建筑物捐给村委会用于公共事业之用,不要浪费资源,副县长李永国听后认为可行,和乡、村上干部商量,但乡、村干部均不同意,于是由副县长李永国下令进行拆除。毫无疑问,这是完全违反法律规定的。假设我是违法的,要强制执行拆除举措那也是要经过法院的宣判和公告之后才能进行的。
此事是多么的荒唐和可笑,但是我们却笑不起来。2013年7月29日,绥德县国土资源局郭小平偶遇我后,口头通知我领取行政复议决定书。2013年8月2日10点30分我到榆林市国土资源局取得榆国土资复议[201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我不服于2013年8月7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中院协调后指令清涧县人民法院审理。清涧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8日开庭,李晓媛县长不以民生为福,专权弄事让绥德县政府和绥德县国土资源局在法庭均诉我持有的1999年4月1日颁发的绥县集建(张政)字第16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居然一再声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那是假的,以其多年在法院工作经验制造障碍,2013年11月17日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清涧县法院于20日裁定中止本案诉讼。试问,这到底还有没有王法啊?
李晓媛利用职务之便2013年12月11日,授意并让绥德县公安局向清涧县法院调取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直到现在已过去7个多月。我去绥德县公安局打问,主管副局长告诉我,经侦查绥县集建(张政)字第16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绥德县人民政府和绥德县土地管理局的章子是真的,绥德县张家砭乡人民政府的章子是假的,据此可以认定绥县集建(张政)字第16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假的。我认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政府部门发的,绥德县张家砭乡人民政府的章子应该是真的,即便章子是假的,只要绥德县人民政府和绥德县土地管理局章子是真的,土地使用证就应该是真的。同时,我要求落实伪造章子的人,尽快出具侦查结论,并询问公安局侦查期限多长,被告知说不来,也许十年。我又去找清涧县法院,法院告知我在绥德县公安局侦查结论没有出来前,案件只能继续中止。根据法律的时限规定,清涧县法院不得不重新审理。可法律究竟要偏向哪里呢,我不得而知。
我认为,从1999年2月7日起,我与张家砭乡柳家庄村委会存在合法的土地承包关系,享有30年的承包经营权,为了承包经营需要,绥德县人民政府和绥德县土地管理局给我颁发了绥县集建(张政)字第16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批准我使用生产、生活设施用地。绥德县人民政府及县长李晓媛在榆林市国土资源局未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在事实认定不清情况下,违反《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采用联合执法的形式动用大型机械等设备强行将我基于绥县集建(张政)字第16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先修建的三层建筑物拆除,严重损害了我的承包经营权和合法利益,给我造成极大地经济损失,已严重违法。
事发后,面对我提起的行政诉讼,以李晓媛为首的绥德县政府以权压法,肆意践踏法律,动用一切国家公器和力量,千方百计要认定我的绥县集建(张政)字第16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假的,以粉饰政府强拆的违法性,逃脱责任。在李晓媛的授意下绥德县公安局以需要继续侦查为由,采取拖延等手段意图迫使我放弃主张权利的行为。以李晓媛为县长的政府领导班子如此妄为,显然是一派官僚主义作风,纯系法盲行为。他们为了维护“官老爷”的尊严,以个人意志代替法律,置党纪国法于不顾,置农民合法利益于不顾,肆意践踏法律,与中央倡导的依法治国方略严重相悖,应依法予以查处纠正。我今年已近62岁,只要我有一口气就要誓死拼搏,坚决讨回自己的公道。
举报人: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张家砭乡柳家庄村 郝保洲
2014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