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万红军,是陕西省甘泉县一名普通的基层公务人员,我“被”犯罪了。
甘泉县检察院,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强行起诉,甘泉县法院不顾证据和事实,未做任何调查,就对我作出有期徒刑1年6个月的枉法裁判。我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几个月过去了,至今未开庭审理。
今天我怀着极度悲愤的心情向巡视组的领导简要反映一下我冤情。
一、基本案情
2013年9月12日,甘泉县检察院对一起所谓的玩忽职守案立案。
2012年甘泉县决定修甘志路三级油路,因摆不平各种关系,62公里的路被分了10个标段,招标定工队、定监理公司和签合同、主材沥青考察确定、全部由县上领导和局长南建洲及交通局主管公路建设副局长刘国锋全权负责,我从未参与。但在开工前局长南建洲突然安排我带5个临时聘用技术员和第二监理部(该公司在招标前刘国锋就明确向南建洲局长提出不能在甘志路担任监理)管理6-10标共5个标段,我当时多次给局长和主管刘副局长提出给我配一名局里正式技术员,然次次被拒。刘国锋副局长以他管理的标段更重要为由将两名局正式技术员全部配备到他的手下。
2012年8月下旬油路铺完,9月9日9标段路面上出现大面积不明液体抛撒,当时部分路面已经出现破损、松散,我当即向各级领导汇报并报案,后公安出警并提取样品送检,然不知何故,最终不了了之。
2013年4月交通局安排9标段修补破损路面时,阳光报记者现场拍了挖开路面的照片,未经深入调查便报道该路偷工减料。随即市纪委介入调查,经查,原交通局长南建洲因个人原因以贪污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移交司法,对主管公路建设副局长刘国锋移交县纪委给予纪律处分,对我、9标技术员和监理以涉嫌渎职移交市检察院。
2013年8月15日该案件移交至甘泉县检察院,检察院以建设方驻9标技术员高阳有渎职行为但他们认为情节轻微不予立案,监理人员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不属于检察院管辖不予立案,9月12日对我一人以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历经6个月两次退查补侦,在证据存在明显问题的情况下强行起诉至甘泉县法院。
甘泉县检察院搜集证据就3条:(1)、9标基层施工时在新庄科村一处路段压路机震动施工被一村民阻挡,施工方经理刘生瑞找我协调,我联系桥镇乡政府出面协调不通,因村民提出的条件无法满足,我汇报给南建洲和刘国锋局长,经领导指示后告知施工方在必须保证压实度的基础上可以微震处理,县检察院就以没开强震为由自行编造了9标段k50+000-k52+000以及k53+000总长3公里的路段均没有强震致使这两处路段压实度不合格的毫无根据的结论作为我玩忽职守行为的第一个证据。(2)、监理人员均用假证上岗。(3)维修破损路面费用经审计确定为70万元。
案件于3月28日在甘泉县法院开庭审理,律师根据证据作无罪辩护,针对检察院的3条罪证均提出了有力的证据予以推翻,但因为是检察院公诉案件,检察院交代过法院绝对不允许判无罪,县法院在开庭期间审判长尽然当庭睡着,陪审员多次催促、打断我方辩护,一边倒的偏向检察院,庭审完全流于形式,加之判决之前县法院院长刚刚被检察院查倒,审判长也被调查刚被放回,根本不敢违背检察院意思,完全无视我提交的证据事实,对庭上证人证言与检察院提交口供有较大出入置之不理,最关键证人无故不到庭却在判决书上公然写到全部证据经当庭质证,对我方律师提出的关键证据及李传泉侦查程序违法情节绝口不提,在明显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坚持做出有罪判决。现在的现状是交通局长南建洲、主管局长刘国锋、9标段负责人高阳、监理公司、总监、监理员,施工单位、质监站均未因路面破损事故承担法律责任,而唯独我一人被定性为玩忽职守罪为此事件担责,难道全盘管理的局长没有玩忽职守?难道全权负责甘志路建设的主管局长刘国锋没有玩忽职守?难道直接负责9标段质量管理的责任人高阳没有玩忽职守?难道监理没有玩忽职守?法律还有公平和公正吗?
事情发展到这一步我一直想不通,1、一个尚未交工的合格工程,经历两个检测公司3次检测,第一次检测明确9标段为合格工程,最后两次检测均在破损的情况下,综合评定得分75.1的分数仍然是合格工程,明明9标段存在被不明液体抛洒破坏的客观事实,检察院却绞尽脑汁、想方设法证明工程是不合格的,泼洒物没有破坏路面,虽然最终检察院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这些;2、监理使用假证问题,第一我是个行政干部首先我没有识别证件真伪的能力,也没有鉴别监理证件真伪的职责,其次监理开始工作前是要到质监站备案的,而质监站是专门管理监理从业资质的单位,他们从未提出监理使用假证,还有按照检察院的意思如果监理使用假证就势必造成路的破损那么甘志路10个标段应该全部破损,因为刘国锋管理的所有标段总监连证件都没有;3、检察院认定是损失费用70万根本不是我的行为能造成和左右的,首先审计报告中明确这不作为结算依据,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即工程未交工或在质量保修期2年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施工方无条件予以修复,也就说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并未对国家和公共财产造成损失,这就完全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要件了。其次70万的构成并不简单是针对破损路面正常修补的费用,如果按照原修路设计要求,根据破损后两次质量鉴定单位统计的最大破损面积,9标段修复费用只需要5万余元,而刘国锋管理的其他标段的路面破损均按照原设计进行了修复,只有9标段因纪委介入叫停维修导致破损面积增大,设计院推翻自己原设计提高标准导致费用增大,加之对施工机械的超标准要求导致实际维修的面积大大超出实际破损面积,于是出现了统计最大破损面积687.2平方,而实际修补面积达到3962平方,费用从5万多能修好增加到70万,这是我能左右的了的吗?即就是花费70万维修费,根据施工合同这是施工方的责任,不能因为有监管方便把应该自己承担的质量责任全部转嫁到业主身上,那就相当于施工单位只要专门把路修坏,那么监管的人就要坐牢,那还要合同有什么用?甘泉县检察院完全不顾疑罪从无的宗旨,反而强行有罪推定,原因无外乎两点:1、社会上了解甘泉县检察院的人都给我说过,王检察长一手遮天,什么检察监督程序全是糊弄老百姓的,甭管有罪没罪落到检察院手里,赶紧给检察长送钱,越多越好,否则无罪也给你弄成有罪,听说之前就有例子。而我一直认为我没罪,也咨询法律专家,委托律师均认定我是无罪的,就没听社会上的传言,结果果然落到这一步。2、检察院渎检局负责案件侦办的李传泉有故意包庇真正责任人的嫌疑,一般这种事情一出一定要有人为之承担责任,一般负责公路建设的主管局长脱不了干系,而检察院李传泉和交通局主管局长是近亲,为保护他亲戚,李传泉公然违反侦查回避制度的规定,非但不主动回避,反而逼供、诱供,想尽一切办法搜集对我不利的证据,几乎全部是应该为该事件担责的相关责任人的口供,故意包庇真正责任人,拉我当替罪羊。
我1999大学毕业相应国家号召,应届大学生赴农村锻炼,在道镇下乡锻炼两年后调入甘泉县交通局工作至今,历年来连续多次被甘泉县交通局评为年度先进个人以及优秀共产党员,10多年来,工作勤勤恳恳、认真负责,是甘泉县交通局的业务技术骨干,参与管理了甘泉县近80%的农村公路建设任务,从未出现过质量事故,在甘志路建设管理过程中,客服人力物力匮乏、技术力量薄弱、施工环境艰难复杂等种种客观困难,付出了大量心血和汗水,尽职尽责,竭尽全力的贡献出自己的力量。我冤枉啊!!我只是一个下苦干活的,受苦受累都没什么,别让真正干活的人流血流汗再流泪啊!到头来踏踏实实干活的人因为工作快丢了工作,千古奇冤啊!
国家领导人对司法不公和冤假错案是非常重视和深恶痛绝的,但基层司法部门仍然我行我素,肆无忌惮,肆意践踏法律公正,肆意制造社会不稳定因素,给党抹黑, 这是一起典型的冤假错案,在此,恳请各位领导、司法机关、各界媒体,还原事实真相,还我公道,还司法公正!
受害人:万红军
电 话:138911922
邮 箱:7725216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