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以来,各级劳动部门为了解决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工作人员紧缺的问题,相继通过省市统考的形式,从就业困难的大中专毕业生中招录劳动协管员,从事劳动保障相关业务工作。我省人事劳动部门通过全市统考、体检、培训、分配、劳务派遣、签订劳动合同等一系列正规程序,为各市县劳动保障机构和各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招录近万名工作人员。
十年来,这些劳动协管员与广大机关事业职工单位一道,在基层从事镇上的党政日常工作及政策的宣传,城镇医疗保险基金征收,城乡养老工作和其他社会保障工作,大部分已成为单位的骨干业务干部。这些协管员中,大专学历以上占88.8%,35岁以下占90%,在各项业务中都取的了优异成绩,为推进全省经济发展做出了默默奉献。
但由于受编制和财政供养形式的限制,这些劳动协管员的月工资仅有城镇职工最低平均工资的60%,且不享受其他的福利待遇。这与《劳动法》“同工同酬”的规定明显不相符。他们在单位从事又重又累的工作,但在经济上、生活上和政治上待遇不公,低人一等,受人歧视。
这批劳动协管员年龄均在35岁左右,都担负着育幼赡老的责任,经济压力日趋严重。虽有连续多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公开考试,这些协管员经过屡次考试,屡次以几分的微弱差距被排除在外,且经常遇到学历、年龄、专业等限制而失去报名资格。年复一年的考试失败、知识变更,加上抚养小孩、赡养老人、维持家庭等繁忙的家务,他们通过考试取得正式工作的机会趋于渺茫。
她们用30岁左右的黄金年龄,连续为基层党政机关和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默默奉献了10年之久。遗憾的是,他们的职责是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和劳动力转移,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却无法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经常被劳动部门以“协管员是政府购买的临时岗位,不适用于《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不属于财政供养人员;鼓励协管员通过公开考试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如觉得工资低,可灵活就业”等等冠冕堂皇的辞令塞塘。......
为了维护劳动协管员的合法权益,经征求广大协管员意见,现就逐步提高劳动协管员待遇提出以下建议:
1、省、市、县人劳部门成了劳动保障协管员协会,为劳动协管员提供学习交流的平台。
2、在编制和财政供养受限的条件下,按照“谁用人谁发工资”的原则,由各用人单位负责自筹资金,在劳动部门统一发放的补贴工资以外,适当发给劳动协管员补助性工资。在住房公积金、职工社会保险、考核奖励、年休假、福利待遇等方面,逐步实现劳动协管员与在职职工“同工同酬”。
3、由劳动部门负责,对取得“劳动保障协管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参照其他地区规定,对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的,适当增加补贴工资标准。
4、由工会部门负责,将确属生活困难的劳动协管员纳入困难职工救助范围。
5、由人社和财政部门负责,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将达到一定工作年限、且一直从事劳动保障工作的协管员,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逐步固定合同工范围。
6、在人事劳动、社会保障类工作岗位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考中,适度放宽报名资格,切实考虑这批劳动协管员的年龄、学历、专业等特殊情况,给他们一线报考的希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