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逐步提高劳动协管员待遇 适当发放补助性工资

南文
2014-10-16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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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以来,各级劳动部门为了解决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工作人员紧缺的问题,相继通过省市统考的形式,从就业困难的大中专毕业生中招录劳动协管员,从事劳动保障相关业务工作。我省人事劳动部门通过全市统考、体检、培训、分配、劳务派遣、签订劳动合同等一系列正规程序,为各市县劳动保障机构和各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招录近万名工作人员。

十年来,这些劳动协管员与广大机关事业职工单位一道,在基层从事镇上的党政日常工作及政策的宣传,城镇医疗保险基金征收,城乡养老工作和其他社会保障工作,大部分已成为单位的骨干业务干部。这些协管员中,大专学历以上占88.8%,35岁以下占90%,在各项业务中都取的了优异成绩,为推进全省经济发展做出了默默奉献。

但由于受编制和财政供养形式的限制,这些劳动协管员的月工资仅有城镇职工最低平均工资的60%,且不享受其他的福利待遇。这与《劳动法》“同工同酬”的规定明显不相符。他们在单位从事又重又累的工作,但在经济上、生活上和政治上待遇不公,低人一等,受人歧视。

这批劳动协管员年龄均在35岁左右,都担负着育幼赡老的责任,经济压力日趋严重。虽有连续多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公开考试,这些协管员经过屡次考试,屡次以几分的微弱差距被排除在外,且经常遇到学历、年龄、专业等限制而失去报名资格。年复一年的考试失败、知识变更,加上抚养小孩、赡养老人、维持家庭等繁忙的家务,他们通过考试取得正式工作的机会趋于渺茫。

她们用30岁左右的黄金年龄,连续为基层党政机关和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默默奉献了10年之久。遗憾的是,他们的职责是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和劳动力转移,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却无法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经常被劳动部门以“协管员是政府购买的临时岗位,不适用于《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不属于财政供养人员;鼓励协管员通过公开考试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如觉得工资低,可灵活就业”等等冠冕堂皇的辞令塞塘。......

为了维护劳动协管员的合法权益,经征求广大协管员意见,现就逐步提高劳动协管员待遇提出以下建议:

1、省、市、县人劳部门成了劳动保障协管员协会,为劳动协管员提供学习交流的平台。

2、在编制和财政供养受限的条件下,按照“谁用人谁发工资”的原则,由各用人单位负责自筹资金,在劳动部门统一发放的补贴工资以外,适当发给劳动协管员补助性工资。在住房公积金、职工社会保险、考核奖励、年休假、福利待遇等方面,逐步实现劳动协管员与在职职工“同工同酬”。

3、由劳动部门负责,对取得“劳动保障协管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参照其他地区规定,对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的,适当增加补贴工资标准。

4、由工会部门负责,将确属生活困难的劳动协管员纳入困难职工救助范围。

5、由人社和财政部门负责,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将达到一定工作年限、且一直从事劳动保障工作的协管员,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逐步固定合同工范围。

6、在人事劳动、社会保障类工作岗位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考中,适度放宽报名资格,切实考虑这批劳动协管员的年龄、学历、专业等特殊情况,给他们一线报考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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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受理 2014-10-16 08:55
已转交 2014-10-16 08:55
已反馈 2014-10-24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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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高劳动协管员待遇 人社厅:鼓励通过考试转岗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10-24 09:53

尊敬的网友“南文”:

感谢对西部网《民生热线》的支持!针对您反映的问题,人社厅及时给予回复,以下是回复的主要内容:

您好!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及基层队伍建设的关心和支持,您的意见建议主要涉及对劳动保障协理员岗位的认知问题。现答复如下:

1.关于劳动保障协理员的岗位性质。2006年,为解决部分就业困难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临时性就业问题,同时弥补劳动保障部门基层工作人员不足的矛盾,我省开发了劳动保障协理员的公益性岗位,开始建立劳动保障协理员队伍。多年来,这支队伍主要工作在人社部门的基层服务窗口,为劳动保障工作的开展付出了辛勤汗水,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劳动保障协理员岗位是为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而设立的临时性、过渡性岗位,是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是为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建立的一个过渡性就业救助制度。

  1. 关于劳动保障协理员的招聘。与各类企业或其他各行业组织招聘一样,从事劳动保障协理员岗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为了选拔出具备一定素质能够为公众提供基本服务的从业人员,劳动保障协理员招聘按照“公开条件、自愿报名、统一考试、择优录取”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进行。

    3.关于劳动保障协理员的待遇。劳动保障协理员属于特定公益性岗位,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劳动保障协理员管理工作的意见》(陕人社发〔2009〕118号)规定,全省劳动保障协理员工资标准按照所在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近年来其工资水平每年都有一定幅度的增加,这个标准高于其他一般性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标准,并且为每个劳动保障协理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4.关于劳动保障协理员的岗位特点。劳动保障协管员和其他公益性岗位一样,具有公益性,流动性的特点。当前,劳动保障协理员的工资和各项社保补贴主要来自有限的政府财政和人社部门管理的就业专项资金,为解决更多就业困难人员的临时就业问题,必须确保公益性岗位具备一定的流动性,劳动保障协理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2-3年。所以,协理员岗位只适合作为临时性、过渡性的岗位,不宜作为长期性的职业选择。

    5.关于劳动保障协理员的职业发展。劳动保障协理员大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经过多年基层工作的历练,他们积累了一定工作经验,具备了一定职业素质和转岗条件,近年来不少协理员通过自身努力考取了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应聘到企业工作,成功完成岗位转换。我们一直支持鼓励劳动保障协理员,通过参加各类学习培训,做好技能和知识储备,通过参加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企业招聘或自主创业等途径实现新的更高质量的就业,更好地实现自身价值,同时也会取得较满意的劳动报酬。

    如对以上回复有疑问,可与西部网《民生热线》编辑部联系:029-85257538-103

    西部网

201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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