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湖北武汉人,七年嫁到白河县构扒镇凉水村一组,老公是空军,叫柯伟。婆婆是村组长童维云。本人结婚后自己在婆家生产、一个人带孩子,两人长年分居,到2011年年底,老公突然提出要离婚,理由是我对婆婆不好。
本人考虑再三,提出再给对方一年时间,等其转业回来再一起相处看看,对方也同意。过后本人要求去部队探亲,对方一直找种拒绝,期间发现与多名女保持暧昧关系,有通话记录为证,其暧昧短信被对方强行删除,且期间休假行踪不明。到2012年9月其待业在家,后在十堰学车,因各种矛盾激化,失踪一月有余,2013年年初回家,再次提出离婚,且其母诬陷本人在外有外遇,支持其行为,对本人实施家暴和言语攻击,致本人无法忍受离家出走。
2013年5月初寻求当地法律援助,进行调解无效。本人想表达的意思是:转业军人外遇离婚,女方得不到精神补偿?另外这样的军人转业到地方,还可安排工作?如果说弱者得不到保护,那公理道德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