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金额小就能改变性质了吗?

长安之路
2012-11-01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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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外省企业,为开拓西安市场销售业务,于2011年在西安设置了临时办事处,并在西安当地招聘了3名员工。2011年6月9日,西安销售负责人刘顺利及两名西安籍员工段杰、王乐提出辞职,公司予以批准,并依法办理了有关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考虑到销售负责人的变动,公司要求当时销售负责人刘顺利对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枣园南岭16号龙首苑小区E-2104房内公司资产,主要包括公司产品及办公设备在辞职前打包发回青岛总部,但刘顺利、段杰、王乐在与当时在西安工作的刘顺利下属员工王升才进行了工作交接后,三人采取蓄意阻止、声称对租赁房屋内办公设备、公司产品样品变卖等行为阻止公司资产发回。公司为保证自身利益,将租赁房屋处上锁,并暂时停发上述三人工资。

2011年9月6日我司派员对西安租赁房屋内办公设备、产品进行整理,但到达西安市未央区枣园南岭16号龙首苑小区E-2104房时发现财物丢失。当日立即报案,未央区派出所两位民警出警(编号046875赵警官、021935司机)。当天下午至晚上八点,我公司人员在未央区派出所进行了材料提供及损失报告,并做了相应记录,接待警官:020843李警官。

报案后,我司在2011年9月7日和龙首苑小区E-2104房东及物业公司进行了调查落实,结果显而易见:

1)2011年6月9日 刘顺利、段杰、王乐三人与公司已办理完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并离开公司。

2)2011年7月10日,上述三人假借公司名义,与房东郭建峰联系,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退回房屋租金、押金。并私自将我司资产从租赁房屋处拉走。房东及物业均已提供证人、证词。

3)此外我司调取了与龙首苑小区E-2104租赁合同,该合同租期时间为2011年4月2日至2012年4月1日,房租为半年付,押金1600元。房租由我司直接电汇给房东。至2011年7月10日,公司租赁合同才执行3个月,尚余3个月租金及1个月押金。刘顺利等人假冒公司名义,撕毁我司与房东的合同,骗取房屋剩余租金、押金,盗取我司利益。

4)结论:刘顺利、段杰、王乐3名人员,如果是公司员工,非法占有公司财产,这是职务侵占;如果不是公司员工,在工作交接、离开公司后又强行将公司资产拖走,这是盗窃。假冒公司名义,撕毁我司与房东的合同,骗取房屋剩余租金、押金。这是诈骗。

以上事实在与西安市未央区派出所汇报、沟通后,派出所一直未有任何结果和回复。一起明显的犯罪案件到现在没有收到任何处理意见和结果。

2011年9月,刘顺利、段杰、王乐3名人员与我司开始了劳动官司。从劳动仲裁开始,到一审、二审,刘顺利等人开始拒不承认非法拖走公司资产、到承认是其拿走我司资产、到编制我司未拉走货物,其为降低我司保管费等理由拖走货物,如此的颠倒是非黑白!我方一再强调其采用违法手段占有公司资产的事实,但最终的劳动官司结果却让我们无言以对。

目前为止,我司的资产已被其非法占有18个月之久.我司通过各种途径要求返还,刘顺利等人拒不退还。

作为一个合法经营、有着良好口碑的外贸生产型公司。我们始终非常珍惜我们的企业形象、企业荣誉。这么多年的外贸,我们没有发生一起经济纠纷、一起诉讼案件。却在国内-西安发生了一起如此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恶性事件。我司不仅损失了财产、更让我们痛惜的是正常的企业权益竟然不能得到当地的法律保护。我们难以理解的是法律的公正、法律的尊严怎么可以如此被利用?!怎么可以允许使用犯罪手段去获取自身利益?!怎么可以允许用劳动合同的外衣去掩盖不争的犯罪事实?!难道是鼓励偷窃、诈骗的行为?!我们企业很受伤。

2012年7月,为了索回我们自己的财物、为了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再次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刘顺利等人返还我司财物或等额现金,并赔偿我司经济损失。 2012年9月7日经过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三桥人民法庭协调,与刘顺利达成约定于2012年10月10日进行资产移交。由于我司是外地企业,路途遥远距离西安约1400多公里,我方提前按照法庭要求进行了人员及行程安排。但在2012年10月8日,又接到我方律师通知,刘顺利等人将资产移交日期改为2012年10月16日,我司又配合调整人员及重新安排,直至2012年10月16日,我司提前到达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三桥人民法庭,与负责法官久等刘顺利等人超过15分钟后,刘顺利再次反悔,拒绝资产移交。

到目前为止,我们将此案件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查院、西安市人民法院等多个部门去反映,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我们仍然坚信,公正、公平的法律始终会保护我们的权益,会还我们一个公道。请求西安市人民检查院主持公道,还事实真相!!

1.请求对当事人立即刑事立案,惩戒其偷窃、诈骗行为

2.请求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返回我司财物并补偿损失!

[此内容为网友反映问题,不得转载。]
[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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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受理 2012-11-01 08:40
已转交 2012-11-01 08:40
已反馈 2012-11-02 11:45
已反馈 2012-11-02 11:45
您的留言相关部门已办结反馈,感谢对西部网《民生热线》的支持!
已反馈
律师说法: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协议
陕西省司法厅
2012-11-02 11:45

尊敬的网友“长安之路 ”:

感谢您对西部网《民生热线》的支持!

看到您关于“犯罪金额小就能改变性质了吗?”的咨询后,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磊为您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因此,对于你们的报案,公安机关如果不予立案,应给你们《不予立案通知书》。你们可凭此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反映,请求立案。

至于你们在法院和被告达成的协议,如果是法院调解书的形式,则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综合本案,如果你们所述属实,本案为民事纠纷。详情请与律师联系。谢谢。

上述回复如有疑问,可与西部网《民生热线》编辑部联系:029-85257538-127。

西部网

201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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