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省司法厅会同财政厅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实施意见》,确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
《实施意见》明确陕西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范围,分为行政运行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两部分,行政运行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办公设备购置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招待费、福利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和其他费用。业务经费包括:基层司法业务费、普法宣传费、律师公证管理费、法律援助办案费和其他费用。
第一类保障标准,对吴起县、志丹县、神木县、安塞县等17个县区保障标准制定为每人每年30000元以上。第二类保障标准,对灞桥区、延长县、榆阳区、黄陵县等4个县区保障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年20000-25000元。第三类保障标准:对定边县、长安区、宜君县、商南县等37个县区保障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年15000-20000元。第四类保障标准,对千阳县、清涧县、勉县、绥德县等49个县区保障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年10000-15000元。
在业务经费保障标准方面,对司法所实行按人与按所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方式。设在城市街道的司法所,每所每年公用经费最低预算标准为7万元;镇司法所每所每年公用经费最低预算标准为5万元;乡司法所每所每年公用经费最低预算标准为3万元。以上标准均从2008年开始执行。
但是,时至今日,基层司法所未见到一分经费!!!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县(区、市)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在基层政法机构体系中,司法所是基层政法组织机构之一,它与公安派出所、法庭共同构成我国乡镇(街道)一级的政法体系,成为我国基层司法运行机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体系中,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参与基层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成员单位,处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第一线。没有办公经费,如何能开展好业务工作?希望能够尽早解决办公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