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陕西省黄龙县公安局副局长兼交警队队长强某代理《洋河酒》,为谋取个人的利益,开始想方设法不停的拉关系、用手中的权力压迫式推销《洋河酒》,向各个单位、各个乡镇强行推销,甚至包括街道门市部,强某是在以手中的权力和职能谋取个人的利益。
作为一名执法人员,而且还是一名领导,强某没有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款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同时国务院于 2007年9月21日常务会议通过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务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在黄龙县,有不少领导干部也是代理经销白酒,不过没有强某这么穷凶极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