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凡夫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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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您关于“未经我允许 开发商能把公用管道装进我家?”的投诉后,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王磊律师提醒您:你和开发商之间的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因此,行政部门是无权介入进行处理的。你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法律途径来解决。
目前开发商和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中应该约定有如果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购房者有什么样的权利。这一条款尽管是你们的共同达成的,但依据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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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网
2011年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