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为陕AFA0558车辆车主,2026年8月1日16时05分,车辆在G244国道留坝县江口镇963KM+100M路段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留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驾驶人本人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本次事故造成车辆严重受损:4S店配件报价59731元,预估维修工时费20000元;车辆电池包存在刮伤,电池包更换费用约7-8万元;车辆残值评估为42100元,该车保险保额16.9万元。深圳比亚迪财险保险有限公司在定损及车辆推定全损认定环节存在争议,对受损电池包仅同意按低价维修方案核定,不认可更换需求。事情长期搁置,迟迟未能达成理赔方案,车辆无法处置,本人财产损失持续扩大。
诉求:恳请协调涉事保险公司,依据事故认定书、4S店配件报价单、车辆残值评估等材料,公正核定本次事故车辆损失,履行保险理赔义务,尽快出具合规、合理的理赔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