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1年参加陕西省特岗教师统一招录,分配至农村学校任教。2017年之前全省统一执行特岗三年服务期政策,本人严格按照当年政策完整履行三年特岗服务,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圆满完成基层教学服务任务。
特岗服务期满后,经县教育局、人社局、编办逐级审核批复,依规办理转正入编手续,随后在农村任教后调入基层水利单位工作至今。本人县域跨系统调动全部审批流程、档案归档手续,均在《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17〕11号)2017年2月20日印发实施前全部办结。当年调动经多部门联合审核同意,流程规范、材料齐全,不存在擅自流动、刻意规避基层服务期等任何违规情形。
2017年11号文件出台前,全省特岗人员仅要求完成三年基层服务,无入编后追加三年服务的相关规定。避免今后人事审核争议,特向贵厅申请政策解释。
1. 陕人社发〔2017〕11号文件是否具备溯及过往效力,文件中六年基层服务年限要求是否仅适用于2017年2月20日后招录、特岗期满原地留任的特岗人员;
2. 本人招录、三年特岗服务、转正、跨系统调动全部环节均执行2017年之前三年特岗服务政策,且所有人事手续办结于11号文件实施之前,是否仅认定三年特岗在岗时间为有效基层服务期,不适用文件新增的入编后再服务三年、合计六年服务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