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20条规定:“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报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该条例的第28条规定:“ 供热企业和用户应当在集中供热期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必须是参照电力一样的书面合同。
截止2026年8月1日,秦华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西安国际港务区绿地新里城二期住宅项目》供暖项目未竣工验收,秦华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无法给业主提供《供暖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原件复印件或官方备案证明文件,同时秦华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也从未通知业主与之签订《供热合同》。在两个明确的法定条件均不满足的情况下,秦华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不停的通过电话短信提前催收2025年11月-2026年3月供暖期的供暖费用,还莫名其妙追加催缴滞纳金等。
秦华热力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明确违反了《民法典》和《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20条和28条的规定,业主反复投诉,至今无果。
业主的诉求是:依据《民法典》和《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必须在供暖系统获得验收备案后,双方签订合同后,然后进行供暖注水试压力测试后,才正式进步供暖阶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