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县雅合华园物业个人账户收取物业费 不给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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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布2024-12-23
我是眉县雅合华园业主,我以微信方式转账给指定账户(雅合物业服务中心),本小区一直属于自烧锅炉,物业公司收费,实际物业公司名称为:“眉县舒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然后我付完款,我发现他们是个人收款,并不是公司,然后我就说我需要开具提供发票,他直接告诉我开不了,我说你们不是公司么,公司不可能开不了发票,最后我要求开具收据,开的收据盖的章不是眉县舒雅物业管理公司的章,是眉县雅合花园住宅小区委员会的章,这明显是未经工商注册的,存在偷税漏税行为。我要求开具我今年所缴纳的物业费、停车费的发票,也是说开不了,态度恶劣,并且拒绝开发票,我要投诉,此物业公司可能长时间存在税务违规行为,希望有关部门解决,万分感谢!



已转达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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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回复2024-12-26
单位:眉县
标题:眉县雅合华园物业收费不给开发票 反映问题属实
眉县税务局回复:接到网友在西部网络舆情调查函投诉眉县舒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开具物业费,停车费发票,可能长期存在偷税漏税问题望相关部门尽快核实处理。眉县税务局高度重视,及时安排专人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经电话联系投诉人及眉县舒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了解有关情况,眉县舒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未向投诉人及时开具发票。
眉县税务局坚持“便民、利民、惠民”的服务宗旨主动作为,积极协调解决投诉人诉求,及时督促眉县舒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投诉人开具发票。12月25日,该企业已向投诉人开具停车费发票(电子普通发票,票号:24612000000132998472)、物业费、卫生费、自来水、电费发票(电子普通发票,票号:24612000000132979532),投诉人已收到。
关于投诉人举报“眉县舒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可能长期存在偷税漏税问题,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十条 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所)和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尽可能提供被检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信息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鼓励检举人提供书面检举材料。
对于偷税漏税问题,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眉县税务局无稽查处理权限,已将该情况告知投诉人。同时,也已告知投诉人需提供有效的相关证明资料,眉县税务局可代替投诉人将检举材料递交检举事项有处理权的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统一处理或投诉人可直接向宝鸡市稽查局递交检举资料。12月26日已向投诉人做了解释并将处理结果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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