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县指定门店进行壁挂炉挂靠盖章 收费不给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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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布2024-10-18
咸阳市泾阳县住建局燃气办要求:买壁挂炉、燃气热水器,灶具只能到有泾阳当地维修许可证的两家门店挂靠盖章,要不燃气公司不给接气管,盖一个壁挂炉收300到500元,燃气热水器200到300,灶具100元,也不开票,有西安和咸阳市区的证都不行。希望政府给解决一下。
已转达2024-10-24
感谢对西部网《民生热线》的支持!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转达至:泾阳县
已回复2024-11-11
单位:泾阳县
标题:泾阳县指定门店进行壁挂炉挂靠盖章等问题 部门答复
中共泾阳县委宣传部回复:接贵单位《西部网网上舆情调查函》(网调字[2024]第10124号)反映有关问题后,我县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相关职能部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复函如下: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第十七条规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的企业,应当向设区的市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擅自经营或者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四十九条第七款、第八款规定“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上述规定,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我县辖区内群众购买的燃气燃烧器具通气前,应由取得咸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颁发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安装维修企业,依据其许可证许可的区域范围,进行安装维修服务,收取安装维修费用并承担相应责任,发票事宜应与安装维修企业联系索取。
我县住建部门将督促辖区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严格执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不得给非法安装的燃气燃烧器具通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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