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陇县瑞鑫苑物业违规收取业主停车费
用户_Az87 点击数:
已发布2024-09-18
宝鸡市陇县瑞鑫苑物业违规收取业主停车费
小区的地上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物业在小区是没有任何产权的他只是提供服务,没有全体业主或者业主代表的授权,物业是没有权利收取费用的,即使业主代表同意收取费用,收取的所有费用也归全体业主所有 (小区广告费 充电桩收费等),不归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公布收取的账目,并用于全体业主。
根据《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由此可知,土地使用费收费的法律依据是《物权法》,收费主体是业主。
而管理费的收费依据是《合同法》及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合同法》第365条及第366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而《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停车场内的公共部分属于所有拥有车位所有权的业主共有。
此外,如果停车场的所有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对于停车场的使用和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中约定。同时我国《物权法》规定,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只是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业主停车进行收费。
已转达202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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