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鉴于市民通过西部网反映的问题为学历提升权益问题,依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的规定,该投诉所反映争议内容的行业主管部门是教育行政部门。
根据该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和第四十三条“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以及《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业管理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该所述争议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处理,非市场监管职责。
同时,根据国务院国发【2015】62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职责法定“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建议向教育主管部门投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