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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自由域房屋托管有限公司不退押金“黑中介”

seraph907 点击数:

已发布2020-04-03

我的房租是2020-03-17到期,租期为半年,西安自由域房屋托管有限公司一直联系不到人,说什么公司倒闭,解散理由不办理退房,在疫情期间,该公司的业务人员以不退押金的的理由多收了我21天的房租,现在押金和多收的费用无法退,金额共计1296元,请相关部门协调处理,遏制这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以免更多人上当受骗!!!!!

已转达2020-04-08

感谢对西部网《民生热线》的支持!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转达至:西安市住建局

已回复2020-04-13

单位:记者调查
标题:西安一房屋托管公司拖欠押金老板玩“失踪” 租户:做法太气人

“开始房屋托管的老板还能联系的上,后来就直接就消失了,我1千多块钱没退,也不知道找谁了。”近日,网友贾先生向西部网民生热线平台投诉称,自己在向西安自由域房屋托管公司退租时,租房押金被无故扣除,公司老板还玩起了失踪。采访中记者发现,该托管公司还拖欠了十余名租户的押金。而相关部门表示,该公司已于今年3月份被约谈,“但约谈后公司负责人再次消失,并未兑现承诺”。

市民投诉:房屋租赁到期押金被扣 老板玩起“失踪”

贾先生告诉记者,去年他在西安自由域房屋托管公司的推荐下,在南二环日报社小区租了一个单间房,每月房租750元,按照规定他一次性交完了半年的房费和750元的押金。

今年3月17日租房合同到期后,贾先生要求公司退租并返还押金,但公司工作人员声称受疫情影响咱不能退押金,还向贾先生多收了21天的租房费用共546元。“他们骗我缴纳延期的房费,不然要掏违约金,没办法我就给了21天的房费。”

贾先生说,自己缴纳完延期房费后,公司的负责人就开始拖延时间,最后玩起了“失踪”。“先是说公司倒闭解散了,目前无法退押金,后来索性不接电话失联了,如果是疫情企业有困难,可以和我们商量,但一再言而无信,这种做法太气人了。”贾先生说。

被投诉企业曾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拖欠多人押金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除贾先生外还有10余名租户的押金也被扣留了。

“去年年底我提出了今年退租,没想到今年老板的电话根本打不通,房子钥匙也交不出去,押金也不给退,我家的水卡被他们悄悄拿走了。”徐女士说,她找到当初给自己办手续的工作人员,但该工作人员说已离职了,没有退押金的权利。

记者通过工商系统查询到,西安自由域房屋托管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注册资金100万元,主要负责房地产中介服务、咨询等业务,目前公司处于在业状态,信息栏还显示,该公司曾因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根据显示的信息,记者反复拨打了负责人的电话,但均未能接通。

记者了解到,今年3月份,西安市住建局曾对该公司进行了约谈,公司负责人表示,因年前公司放假及近期疫情的影响等原因,存在没有及时向租户支付房租的现象,但承诺会尽快与租户积极协商,解决好未退押金的问题。然而,被约谈后,负责人直接“失踪”了。

住建部门:正准备二次约谈 建议租户报警

既然已被政府部门约谈处理,公司为何迟迟不退租户的押金,还玩起了“失踪”呢?记者联系上了西安市住建局房屋租赁管理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刚收到消费者投诉,正在联系自由域房屋租赁公司进行二次约谈,会尽快督促企业退换租户押金。

“我们3月份进行调解,公司说是因为疫情影响,公司没人上班,当时承诺会尽快解决纠纷,但这么长时间还未解决,可能是因为和租户的约定细则存在纠纷。”工作人员说,作为政府部门对于租户的投诉,他们目前是以调解为主,对于结果他们也很无奈,但会加紧联系企业,再次协调。

“如果企业确实存在租户投诉的未按合同履行责任且失联情况,租户可以向所属地派出所报警,按照民事纠纷情况处理。我们也正在联系企业,如果企业失联了,会向工商反映该情况。”工作人员称。

已回复2020-04-16

单位:西安市住建局
标题:西安自由域公司不退押金 西安市住建局回复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经查,西安自由域房屋托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由域公司),法定代表人:莫**,企业登记机关: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雁塔分局,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16号中电彩虹大厦泰华金贸6号楼14层1404室。针对网民反映的问题,我局工作人员于4月15日对该公司工商注册地进行实地查看,并未发现该公司经营迹象,目前已无法联系到该公司负责人,通过查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该公司正在进行简易注销公告(期限:2020年3月26日-2020年5月10日)。因此,对于网民反映自由域公司不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及时退付租房押金的纠纷问题,鉴于目前现状,建议网民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反映或对该公司人员失联“跑路”涉嫌欺诈的行为,提供线索材料向辖区公安经侦部门报案,同时,对于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此内容为网友反映问题,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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