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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奔驰车停放在小区被划伤 物业经理称:自己走保险解决

用户_PFktos 点击数:

已发布2026-07-29

我是西安市莲湖区高新左岸小区业主,我于7月18日将奔驰商务车洗好在小区指定位置停好,7月22日晚七点发现车驾驶门位置被划伤,我即可调取前车哨兵模式监控,发现之前几天只有物业经理和保安再次经过并且在车辆划伤位置停留,其目的不明,疑似有划痕动作,找物业经理交涉,物业经理说让我自己走保险,这事和他们有关系也没关系,各种投诉也无果而终,我想通过我客观描述和视屏为证,恳请帮助解决此事,谢谢!

已转达2026-07-30

感谢对西部网《民生热线》的支持!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转达至:莲湖区

已回复2026-07-30

单位:莲湖区
标题:奔驰车停小区被划伤15厘米 物业经理保安曾在附近逗留 车主:物业是否有责任?

车好好地停在小区,却意外出现15厘米长划痕,监控记录下的一幕更是让车主心生疑虑。

车身出现15厘米划痕

监控拍下几天前一幕

马先生家在西安市南二环西段高新左岸小区,车辆长年包月停放在小区内露天停车场,“我的车是一辆奔驰商务车,7月18日下午6点多开出小区洗车后停放了回来,其间车辆车身并未有划痕等损坏。”马先生说,7月22日下午,他下楼遛弯时,发现车辆左侧车门处有一道长度超过15厘米的划痕,担心是有人故意损坏,他现场打电话报了警。

马先生说,警方来了以后调取了小区监控,但无法拍到其停车区域,“我的车前面还停着一台新能源轿车,也是我的车,便调取了前车的监控视频。”马先生表示,监控视频中的一幕让他感到非常可疑,“大概在7月22日上午11点多,物业经理和保安路过我的车辆,保安还蹲在了车辆划痕位置处,具体干了什么也无法看清,物业当时也没有及时通知我这个情况。”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在马先生保存的前车监控中看到,7月22日上午11时39分许,小区一身穿保安服人员和另一位物业人员经过车辆被划伤位置时曾驻足停留,其中保安人员面向车辆俯身,此处摄像头被遮挡无法看清,十几秒后两人离开。

记者获悉,报案后,警方已向马先生出具了《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目前还在调查中。

物业经理:

路过时发现划痕,待警方调查处理

7月28日上午,记者在小区停车场看到,马先生的两辆车一前一后停在住宅楼前,被划伤车身一旁是小区地库的人行通道入口,外墙围着一面铁皮,“这块铁皮以前是玻璃,但前段时间听说是晒爆了,后来物业施工换成了铁皮,除了人为故意损坏的可能性外,也可能是被晒爆的玻璃划伤,或是工人在施工时不小心碰到了。”马先生说,他也找过物业经理,但对方称不是他们导致的,也不愿承担任何责任。

马先生认为,车停放在小区内,业主每月支付停车费,停车场有责任看护好业主的车辆,出现损坏应当予以赔偿。此外,车辆附近施工,物业也应该及时通知业主挪车,避免车辆被划伤的意外发生。

物业经理告诉记者,马先生的监控视频拍下他和保安二人身影时,他们当时仅是路过,无意间发现了这道划痕,至于是否是施工时工人无意划伤,他表示不排除这个可能性,但他没有亲眼看到,经询问工人也表示并未碰到,“划痕怎么导致的可能性有很多,可以等警方经调查处理。”物业经理表示,后续也愿意和车主进行协商。

新闻延伸

车辆停放小区被划伤

不同情况下谁该承担责任?

车辆被划,车主只能自认倒霉?物业承担何种责任?记者查询发现,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从合同约定、安保措施等方面审查物业是否尽到义务。

监控损坏未及时维修,物业承担赔偿责任——2024年8月,新疆温宿县赵某将车辆停放在小区车位,次日发现前保险杠被划伤。因物业公司监控设备损坏且未及时维修,无法确定直接侵权人。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监控设备损坏未修,导致无法确定直接责任人,对车辆损害结果应承担责任。经调解,物业公司赔偿赵某1000元。

监控无法拍摄到车位,物业承担全部维修费——李女士将车辆停放在自己购买的车位上,次日发现被划伤。因车库监控摄像头无法拍摄到该车位,无法找到肇事者。法院认定物业公司虽安装了摄像头,但事发时未拍摄到车辆所在位置,巡逻人员亦未发现车辆受损情况,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卫义务,判决物业公司支付全部车辆维修费3000元。

车辆附近施工,物业未尽通知协调义务需担责——江苏泰州某小区,业主郜某某停放在车位的车辆因附近外墙维护作业而受损。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在未能联系到车主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害发生,未尽到管理维护义务。经调解,施工单位承担70%维修费用,物业公司承担30%。

需要注意,并非所有车辆被划伤的案件物业都要担责——如果物业已尽到合理义务,赔偿责任应由直接侵权人承担。

民警声音

车辆被划伤

核心在于区分行为人的主观状态

有民警表示,关于车辆被划伤的情况,核心在于区分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损坏车辆而有意为之,即主观故意,那么就可能涉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故意行为又细分为两种——一种是针对特定对象的故意损毁行为,另一种则是无事生非、随意划车的寻衅滋事行为。是否做出行政处罚或追究刑责,也要结合认定机构出具的损失数额来综合判定。

若是因疏忽大意或操作不当等过失造成车辆损伤,则不属于治安或刑事案件,而是民事侵权,可通过协商或民事诉讼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二)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三)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律师说法

物业服务企业

负有保障业主财产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

北京市百瑞(西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陈文龙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88条规定,“保管合同需要寄存人将物品交由保管人实际占有管控”。业主自行掌控车辆钥匙、随时可开走车辆,向物业交纳包月停车费,双方仅构成物业服务及车位场地使用法律关系,并非车辆保管合同。物业公司没有义务保证车辆绝对不受任何损坏,停车场不能等同于保险箱,不承担无限兜底赔偿责任。

但《民法典》第942条、第1198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负有保障业主财产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应当完善安防设施、日常秩序巡逻、小区施工安全管理;未尽到上述义务造成业主财产受损,物业公司因自身过错需要承担相应违约赔偿责任。

陈文龙认为,本案物业公司有三项法定履职过失——

安防设施建设不完善,车位长期处于监控盲区。业主固定停放车辆的区域无小区公共监控拍摄覆盖,车辆被划伤后,无法依靠园区官方监控查清损害原因、锁定侵权行为人。

此外,物业将车位旁易碎玻璃墙体更换为铁皮围挡,施工作业极易划伤车身。物业事前未通知业主挪车、未在车辆周边加装防护遮挡、未设置安全警示,未尽施工期间财产防护义务,存在重大管理疏漏,不能排除施工剐蹭致损的可能性。

巡查发现车辆受损,不履行告知义务。物业工作人员巡查时已经肉眼看到车身划痕,却全程未通知车主查验车况,延误取证、定损最佳时间,进一步加大了车主维权难度,属于典型履职不到位。

陈文龙表示,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若公安机关最终查实系第三方故意损毁车辆,划车人是首要赔偿责任人;因物业多重过错导致找不到侵权人,法院会根据物业过错大小,判令其按比例赔付车辆维修费用。现阶段车主可等待警方调查结果,完整留存缴费凭证、车载监控录像、和物业沟通记录;协商赔付无果后,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向辖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物业承担车辆维修损失。 

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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