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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表管道漏水产生近5千元水费 该由村民全额承担吗?

张小平 点击数:

已发布2026-03-27

我是渭南市富平县庄里镇黄尧村居民,我户表后管道漏水,属于隐蔽性漏水,本人并不知情,也没有实际使用该部分水量。本人非人为破坏造成异常用水。富平县庄里供水分公司连续三个月未抄表,不提醒用水异常,导致2025年11月-2026年1月产生4857元巨额水费。村级总表是远程水表末监测到漏水。根据规定,供水公司有定期抄表、异常告知的义务。此次由供水公司失职造成的损失,不应由用户全额买单。3月6日供水公司未提前24小时告知,对我家停水要求交费。

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22条规定,供水公司应不间断供水,停水前24小时通知。《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19条及供水合同规定抄表周期为月抄,最长不超过两个月。《陕西省城乡供水条例》第36条规定供水公司应抄表计量按实收费,定期抄表,发现异常及时告知用水户。

恳求责令相关部门对我户恢复供水,减免漏水产生的高额费用,本人承担正常用水量 ,还老百姓一个公道!求助谢谢!

已转达2026-04-08

感谢对西部网《民生热线》的支持!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转达至:富平县

已回复2026-04-28

单位:富平县
标题:水表管道漏水产生近5千元水费该由村民承担吗?部门答复

陕西水务发展集团富平县供水有限公司回复:接到贵单位转办的“水费相关舆情”后,我公司高度重视,立即安排相关单位开展核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漏水点位及权属认定

针对“调查函”中“家表后管道漏水”问题,经核查,该反映人所称漏水位置,位于户表后其自行加装三通处,属于户表用户侧供水设施。依据《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户表和户表用户侧供水设施归用水户所有,由用水户自行管理维护。

二、政策宣讲与催费情况

针对“调查函”中“因庄里供水分公司连续三个月未抄表,未履行提醒、告知义务,导致漏水未能及时发现并止损,造成巨额水费及房屋安全隐患”问题,经核查,反映问题不属实。一是在庄里供水分公司“远传水表在线监测系统”中显示,该村总表2025年10月供水量537.16m³、11月供水量280.28m³,12月监测该村总表出现异常读数1660.16m³。庄里供水分公司于12月31日进行了管控,并通知该村管水员进行逐户查漏,1月4日最终确定为该户户表侧出现漏水情况。二是自该漏水问题核实后,由庄里供水分公司工作人员严格按照供水相关政策规定,多次主动向该反映人进行政策解读与宣讲,2026年1月23日,上门向其送达水费催缴通知单,同时面对面解读供水相关规定,就漏水水费催收、相关政策规定等事宜进行沟通,协商妥善处置方案;2026年2月10日,再次安排工作人员上门,耐心倾听其诉求,并重申水费认定依据及缴费相关义务,就后续事宜继续进行协商,尽力化解分歧。同时,考虑到临近春节,为切实保障群众正常生活用水,暂未对其采取停水措施,但该反映人始终拒不认可相关处理结果,明确拒绝缴纳所欠水费。

三、停水及后续处理情况

经核查,因该反映人长期拖欠水费,且经多次劝导催缴仍拒不履行缴费义务,2026年3月6日,富平供水公司庄里分公司依据《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三十四条“用水户未按合同约定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向欠费的用水户送达《催款通知单》,用水户收到《催款通知单》后30日内仍未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停止供水”之规定,依法依规对其采取停水措施。

综上,该事项处理过程中,我公司程序合法、措施得当、服务到位,不存在违规行为。目前,我公司已于4月17日对反映人依法起诉,保障我公司合法权益。

[ 此内容为网友反映问题,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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